2016年1月22日23时许,深圳市南山区,站在路边的拖车司机陈金华被一名酒驾司机撞倒,最终掉落至高出地面约1.9米左右的拖车车斗内,这导致他被“遗忘3个小时”。
伤情鉴定显示,陈金华重伤二级。至今,仍说不清楚话,行走困难,还在医院做康复治疗。陈金华的家属认为,除了肇事司机有责任,交警在处置这起交通事故中失责,“被遗忘3小时”让陈金华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故起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以下简称“南山交警大队”),索赔2012880.1元。
对此,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田法院”)2016年11月审理认为,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南山交警大队实施的搜救是一个不断收集信息和判断的过程,特别是陈金华被撞后掉至隐蔽的拖车车斗中,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南山交警大队在搜救过程中发动各方力量一直多方寻找,没有故意延误或放任,不存在未履行救治义务的违法行为,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2017年4月11日,丘美华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家属无法接受,已经上诉并开庭审理,但尚未二审宣判。
陈金华至今在住院做康复治疗。本文图均为 丘美华 供图
被撞后掉至近两米高拖车车斗内
1986年出生的陈金华是一名拖车司机。2016年1月22日下午,陈金华驾驶粤A88267号中型拖车作业,沿深圳南山区沿北环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至高发天桥路段时,中型拖车发生故障,陈金华将车辆停靠在最右边的车道。
当日23时30分许,陈金华等来了另一辆拖车:杨志强驾驶粤BX6243号重型拖车。然而,就在杨志强驾驶粤BX6243实施牵引作业时,一辆粤B0X0C1小汽车驶过,撞上路边的陈金华、开车的杨志强及两辆拖车。事后查明,粤B0X0C1的驾驶员胡光旭酒驾。
该事故导致陈金华重伤二级、杨志强轻伤一级。南山交警大队于2016年3月2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上述交通事故胡光旭承担全部责任,陈金华、杨志强无责任。
交警接处警记录卡。
事后,陈金华起诉肇事司机胡光旭,后双方达成《道路事故赔偿协议书》,陈金华获得除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外共计160万元。
2017年4月11日,陈金华的妻子丘美华告诉澎湃新闻,陈金华至今仍在住院治疗,“还是说不出话,不会走路。”每天的医疗费用需600-800元。
丘美华认为,除了肇事司机有责任,交警在处置这起交通事故中失责,导致其丈夫陈金华“被遗忘3小时”,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丘美华向澎湃新闻提供的《110交通报警接处警记录卡》显示,2016年1月22日23时53分交警抵达现场。
盐田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22日23时53分,吴某某、胡某某两名民警抵达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现场受伤人员2名,分别是胡光旭、杨志强;1月23日零时20分,杨志强被送往南山区人民医院救治。至1月23日3时20分,救援人员在将事故车辆托移至扣车场时,在粤BX6243号重型拖车的车斗内发现伤者陈金华。3时50分,陈金华被送往宝安区人民医院救治。
盐田法院审理查明,粤BX6243号重型拖车的车斗距离地面约1.9米,车斗向内凹陷,站立在地面上无法看到车斗内部;从南山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到陈金华被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共经过3小时44分。
警方:当时猜测陈金华可能去追逃逸司机
丘美华表示,事故发生时正是冬日晚上,天气寒冷,其丈夫由于交警的疏忽,耽搁3个小时的治疗时间,故交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丘美华以陈金华的名义起诉南山交警大队,索赔2012880.1元。
据前述《行政判决书》,南山交警大队称,该起交通事故处置中,民警未放弃寻找陈金华,曾多次拨打陈金华的电话,但未能联系上,不知道陈金华是否已经离开现场,或是否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或自行前往医院救治,并猜测陈金华可能去追逃逸司机。
南山交警大队表示,其已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救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此,盐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南山交警大队没有在第一时间搜救到陈金华,即没有充分履行其救助义务的法定职责,但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南山交警大队实施的搜救是一个不断收集信息和判断的过程,特别是陈金华被撞后掉落至隐蔽的拖车车斗中,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南山交警大队在搜救过程中发动各方力量一直多方寻找,没有故意延误或放任,不存在未履行救治义务的违法行为。
盐田法院一审判决,陈金华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丘美华表示,家属无法接受,已经上诉并开庭审理,但尚未二审宣判。(澎湃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