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至高校
2017-04-10 10:55:00 来源: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4月9日讯 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针对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本专科专业设置、高校编制、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问题,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

《意见》明确要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在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上,《意见》明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并放权部分具备条件的高校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

在本专科专业设置上,《意见》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专业,实行备案制,专业设置备案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除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四类国家控制的高职(专科)专业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国控专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方向。

《意见》还提出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为改革现行编制管理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改革通道。《意见》明确,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

《意见》进一步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明确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这标志着我国彻底取消行政部门对高校教授和副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审批管理方式。同时,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