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造成10级伤残,小宇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
原告小宇诉称,2015年9月23日午休时间,其在被告垫江县某小学校内走廊上跑步去入厕,途中被小鸿的右脚向后伸出踢到摔伤,后被诊断为左侧孟氏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需续医费10600元。
学校辩称,学校在每周集会和日常管理中,都强调学生安全意识,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受伤系其不小心踢到他人脚上摔倒所致,属意外因素,学校无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学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鸿及其父母辩称,原告摔伤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踢到被告小鸿脚上,对其伤害小鸿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因双方争议较大,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专门到事故发生现场查看了学校走廊宽度、走向并当面核查了证人证言。调查发现,当日午休时,被告小鸿趴在二楼走廊栏杆上,面向操场背对教室向操场观望,同时右脚向后用脚尖重复作点地动作,此时原告小宇从教室出来跑步(从右到左方向,靠右奔跑)去上厕所,碰到被告小鸿的右脚后摔倒,致左手受伤。
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在走廊及楼梯上不打闹、不追逐,并与原告签订了《学生(幼儿)安全保证书》,事发后也及时联系了学生家长,查看了伤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碰撞是由于原告跑出教室刚好碰到被告的脚,所以,原告被撞倒摔伤是因意外而发生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本案中,发生碰撞的原、被告均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原告课间休息时在较为狭窄的楼道走廊奔跑,自身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自担80%的损失。被告小鸿站在走廊边,同时有右脚点地的动作,其行为对行人的通行造成了障碍和安全隐患,且客观上,原告靠右行走,碰到被告小鸿的脚后摔伤,被告小鸿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由被告小鸿承担20%的损失。鉴于被告小鸿为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判决由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告小鸿对原告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宇8916.74元。
(原题为《学校走廊上跑步入厕,被同学绊倒致10级伤残,该由谁担责?》)
(唐中明/慢新闻-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