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及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至2016年8月底前对544个县(市、区)进行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申请进行国家认定。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督导评估,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其中522个县(市、区)通过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认定。为激励和动员各地进一步重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现对522个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各地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要求,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已经通过国家认定的县(市、区)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再上新台阶。
附件:2016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