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将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近年来,“校闹”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理智的家长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甚至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昆明市2014年就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学校安全相关工作,但投入不足、职责不够明确、管理不够规范、校闹等诸多问题依然存在。
昆明市此次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依法承担责任、行为有过错承担责任、行为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等几种责任情况,并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
《条例》明确,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原题为:《昆明:新条例推动“校闹”处置法治化》)
(侯文坤/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