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给幼儿园定规矩:禁止考试、留作业和小学化管理
2017-02-07 15:35:00 来源:澎湃新闻

幼儿园教职工打骂、体罚或侮辱儿童,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近日发布《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实施。

按人口规模配套建幼儿园

《条例》规定,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等因素,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保障儿童就近入园。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居民住宅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和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用途。不能满足儿童入园需求的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为普惠性幼儿园。

民办园根据等级定价

幼儿园工作人员中不得聘用慢性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聘用有精神病史、吸毒史,或者有抑郁症等精神障碍心理疾病的;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

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定级结果。幼儿园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定级标准、幼儿园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与举办者签订的协议收取,收费标准和核定方法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和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

幼儿园小学化罚款1万元

《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适宜的活动和生活环境,配置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符合有关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玩具、教具和读物,并为教师配备必要的教学参考资料。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提供多功能的游戏材料。禁止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参加应当由幼儿园完成的任务;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或者无安全保障的活动以及其他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对于组织入园考试、小学化管理和布置家庭作业和购买教辅材料等情况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体罚打骂的 建议开除

《条例》规定,禁止幼儿园教职工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禁止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禁止播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禁止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儿童物品;禁止其他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全日制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两小时,寄宿制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三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者不适合户外活动的天气,应当科学调整。未经家长事前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服用任何药品。但儿童突发疾病且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经园长批准,可以由保健医按处方喂药,并及时告知家长。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

入园儿童应当由家长接送。委托其他成年人接送的,家长应当将受托人情况向幼儿园说明,并经保育教育人员和家长当场共同确认。幼儿园不得将儿童交与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

幼儿园教职工打骂、体罚或侮辱儿童等情况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题为:《辽宁立法禁止幼儿园考试留作业和小学化管理》)

(经淼/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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