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报道称江苏的一位高中语文老师因为在线授课收费而被举报为“有偿补课”,而后辞职。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听课——免了奔波,随时可以回放,收费相对低廉。
在线教育作为新兴事物,满足了一些人群的部分需求。五年级孩子的母亲李怡的手机里就存着各式各样的网课,有长期,有短期的,有她听的,也有给孩子听的。作为家长,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为孩子寻求好的课程。她在网上给孩子报了一年的阅读课,收费2000元左右,这个费用要比线下的教育机构低不少。关键的是,这个课程学校没有,也不同于一般机构的应试培训。“就希望培养起孩子阅读的兴趣,知道如何思考。课程介绍说老师也很不错”。
最近,李怡从新闻报道中得知那位老师因为在线授课而被举报为“有偿补课”因而辞职。“这也许是个不错的结果,这样更多的学生会受益,而不单单是她所在学校的学生”。
“在线授课”收费是否违规
那么,网上授课收费是否就是“有偿补课”呢?
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虽然教育部门禁止教师有偿补课,但这只是行政规定,并无法律依据。我国《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没有规定教师不得用自己的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去兼职挣钱,教育部门禁止教师补课的理由,也经不起严格的推敲。
熊丙奇说,一些发达国家也是禁止义务教育(基础教育)教师兼职的,但他们靠的不是行政规定,而是基本的制度。在日本、韩国、美国,有一项基本的制度——国家教育公务员(课程)制。如果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在保障教师待遇的同时,也就可依法明确国家教育公务员不得兼职。教师根据这一制度,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要么在公办学校任教,要么做独立教师,或到培训机构任职。
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陈如平告诉记者,中小学公办教师是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而《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小学公办教师属于这一范围。
记者联系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种新出现的事物,正在调研之中。
“在线授课”能否获得收入
“对于教师‘在线授课’所获收入,从‘情’的角度,可以理解,因为老师收入普遍不高,利用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付出取得收入无可厚非;从‘理’的角度,则不行;从‘规’的角度,教育部、教育厅已出台规定,不允许教师这样做;从‘法’的角度,现有法律没有明确条文或司法解释。”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罗志敏表示。
教师“在线授课”能否获得收入?
对此罗志敏表示,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却可从教师任职机构的性质及其具有的身份来找依据。如果该教师是在公办学校从事基础教育工作,那么,他的工作机构就属于公益Ⅰ类机构,他的身份相应就是从事纯社会公益的人员。这就意味着,这类学校的教师的劳动付出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约定性补偿(即便这一补偿可能满足不了他们的实际需求),他每天的24小时都不能利用其专业或职业取得任何除教育主管机构规定之外的任何额外收入。对于非营利类民办学校,由于该类学校已得到国家公共财政的补贴,所以其教师也不能通过“在线授课”等形式再获得收入。对于营利类民办学校、公办高校这种公益Ⅱ类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现有规定在工作时间之外兼职并取得收入。若教师从事“在线授课”,其收入所占比例及数额多少取决于其与授课平台的约定或协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及数额多少应遵守税务部门的规定。
“在线授课”困扰之源
在采访过程中,不少专家学者都提到如何看待在线教育发展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说,对于新情况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教师的工作非常辛苦,他们需要尽责、尽力、尽心放在学生培养上,这也是没有止境的工作。我们反对的有偿家教是一些教师不认真教课,在学校的课堂上留一手,让学生到教师家中补课,但如果“在线教师”在网上的课程是公开的、开放的,是人人可以共享的,就需要很好地研究,区别看待。在线教育的发展、专门网师的出现是发展所向,不可避免,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确认。
中国教科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一方面,在线教育需要很多优秀老师参与,内容品质提升了,在线教育发展了,才能更好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教育本身需要在线渠道传播优质教育内容,而现有学校管理体制,评价体制则是在阻碍在线教育发展。因此,需要改变观念,鼓励优秀教师利用在线方式把资源推出去,而不是简单用道德判断解决问题,应当站在整个教育发展角度考虑,从有利于学生发展出发,划清有偿补课的界线,改变管理体制、评价机制。
熊丙奇建议,政府部门推进在线教育发展,丰富在线教育资源,可把开设网络课程作为教师的一项职责,并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教师开发网课,让更多学生分享网络教育资源。
“对于在线授课,目前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包括广大教师在内的公众的疑惑和困扰,其根源就在于我们把‘在线授课’与‘在线授课收入’,‘公益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混同起来了。”罗志敏表示,“在校授课”从其反馈的效果来看,很值得提倡,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可以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对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要保障它的规范运行,就需要工商、税务、教育等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原题为:《教师“在线授课”正当与否界线何在》)
(靳晓燕/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