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被超市老板的猫咬伤,1875元疫苗费引争议!黄梅法院依法调解化纠纷
2025-04-09 18:40:00 来源:极目新闻

新闻通讯员 吴英 陈理浩

饲养宠物虽能够带来欢乐和慰藉,但因宠物伤人而引发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近日,一起因猫咬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由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大河法庭调解后,妥善化解。

黄梅法院

2024年8月9日,张某在村内某超市购物时,不慎被超市经营者李某饲养的宠物猫咬伤。张某当即去医院接种疫苗,共花费1875元。经辖区民警调解,李某向张某支付了935元赔偿款,因就剩余款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大河法庭。

“我在超市里买东西,被李某养的猫咬了,李某没看好自己养的猫,这个打疫苗的钱凭什么要我出?”

“我的猫性格温顺,是张某踩了猫一脚,猫受了惊才咬人的,张某自己也有责任。当时警察在的时候,张某也同意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我赔的钱她也收了,现在又来起诉,这不是讹人吗?”

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指对方“讹诈”“耍赖”,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承办法官多番走访涉事超市周边群众,调取当日监控视频,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判定。

考虑到本案是发生在邻里间的纠纷,案情并不复杂,除了要做好法律适用与解释工作外,还要解开邻里间的心结,承办法官遂联合辖区司法所、当地村委会就该案展开调解。

在村委会会议室,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分析,引导双方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有明确认知;司法所和村委会干部以邻里和谐为切入点,向双方阐释“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多番协商引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场向张某支付500元赔偿款,张某放弃其他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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