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最新通报!涉及娱乐场所、艺术考级......
2022-11-03 10:38:00 来源: 襄阳日报


  近日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了2022年襄阳市文化市场典型案例
  查办了一批涉及
  出版、版权、娱乐场所、艺术考级 等案件
  一起来看


  一、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案
  2022年6月21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运动路某文化用品店检查。经查明,该店发行的《玫瑰与文艺复兴Ⅲ》)《东上千帆》等5册出版物含有禁止性内容。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7天;2.没收出版物5册;3.罚款1000元。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2年2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27中的某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店发行的57册中小学教科书为盗版出版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203本;3.罚款1744.79元。
  三、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
  2022年5月26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樊城区幸福路三十一中门面的某文具店检查,发现该店没有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销售中小学教科书。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教科书31册;2.罚款1000元。
  四、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并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22年6月15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75号的某印务有限公司检查。经查明,该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且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成立。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750元;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2年4月14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隆中六〇九研究所院内的某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违规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经查明,该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事实成立,虽未开机上网仍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六、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案
  2022年3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襄城区某培训中心检查。经查明,2020年8月14日至8月15日、2021年4月18日在该考点由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的两次中国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未在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考级备案。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七、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宣扬赌博)的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樊城区大庆西路天元四季城的某游艺城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台游艺设备具有退币功能。《游艺游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变相退币属于宣扬赌博内容。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游艺游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2年4月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转办的投诉,反映樊城区解放路拉美步行街的某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经查明,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0元。
  九、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未配备规定数量救助人员案
  2022年7月5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虎头山冲路山河万里社区某游泳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游泳馆内经营期间未配备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仍未配备规定数量救助人员。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案
  2022年8月1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樊城区汉江街道汉江路的某健身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游泳场所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擅自营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8月17日,本案经批准正式立案。在调查取证期间,该场所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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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
  编辑:李巧雨;审核: 陈忱;
  校对: 张文进 ;终审: 王少哲 ;
  运营:襄阳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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