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云讯 今后,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环境影响等评价评估;新建通用机场及生产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可自行核准……4日,省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自贸办相关文件基础上,新提出15条意见,从制度创新、融资补贴、项目建设和权限下放等方面,进一步支持湖北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明确支持自贸区加快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提出自贸区各片区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探索创新。推动自贸区在项目准入阶段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企业在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先建后验”。《意见》支持自贸区优先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实行属地备案。对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机构等引资入区,明确支持政策。对入驻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开辟绿色通道,对落户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创业企业给予租房、水电、网络、购房等补贴。
【监管创新】
投资项目实行“先建后验”
新规明确支持自贸区加快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提出涉及的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探索创新。
在具体的监管创新上,新规明确支持自贸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实行承诺审批制。即企业在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后,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行“先建后验”新模式。
对承诺未兑现的企业,新规支持自贸区优先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引导行业主管部门推行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以优化自贸区营商环境。同时还鼓励各类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模式和信用产品,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融资创新】
企业可发行城市停车场债券
新规对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机构等引资入区,明确了支持政策。对入驻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开辟绿色通道,对落户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创业企业给予租房、水电、网络、购房等补贴。
在吸引投资基金方面,新规支持省相关产业基金及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发起设立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清洁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同时还支持自贸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费、省预算内投资安排上,对自贸区内PPP项目予以重点考虑,积极支持自贸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
在自贸区基础建设方面,新规还支持自贸区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领域产业等专项债券。
【权限下放】
自贸区可核准生产通用飞机
新规支持自贸区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实行属地备案;进一步完善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将省级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
在具体项目上,新规将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以及占地面积200亩以上、600亩以下或投资总额2亿及以上、15亿以下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等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
具体项目上,《意见》支持自贸区武汉片区加大“东湖陆港”口岸软硬件设施建设力度,打造“国际虚拟物流港”。支持武汉市加快中欧班列节点城市建设,并加强与湖北自贸区襄阳、宜昌片区的合作,提升物流辐射和服务能力。将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以及占地面积200亩以上、600亩以下或投资总额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等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