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采石场擅自破坏国家级公益林数年,鄂州市林业局及梁子湖区农林局两级部门都未管住,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并通报批评。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日,猇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庭判决鄂州两级林业部门违法。
2012年3月,鄂州市梁子湖区龙泉联发采石场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在梁子湖区太和镇花黄村莲花吴湾刘家大塘山占用林地3.454公顷开采石料。梁子湖区农林水产局向采石场多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但采石场既未停止非法采石,也未恢复原有森林植被。
2013年8月,国家林业局在卫星地图上发现此情况后,高度重视,对鄂州市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9月,此案被立案为刑事案件。然而,涉案的采石场此后仍未关停,生产设备还在原地,被损毁的森林植被一直未恢复。
2014年3月13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采石场原负责人彭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当年6月,该采石场终于被关停,但千疮百孔的山体和林地至今未恢复。
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发现,梁子湖区农林水产局未依法履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并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对鄂州市林业局、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林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日,宜昌市猇亭区法院当庭判决被告鄂州市林业局、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林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要求对梁子湖区龙泉联发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