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王某与同学陈某在上铺合睡时,睡在外侧的王某摔到地上受伤,近日,南漳某中学被判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20463.43元。
王某在南漳某中学初二(1)班读书,班主任罗某根据学校部署安排王某与同学陈某在本校初二(1)班学生寝室单人架子床的上铺合睡。王某与陈某在上铺垫了三床被褥,二人合盖一床被子。晚时,王某和陈某睡觉时,睡在外侧的王某摔到地上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颈骨折和左下肢股骨头坏死,构成伤残9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南漳某中学在单人铺安排两少年合睡,对明显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应当预见学校提供的单人上铺二人合睡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轻信可以避免存在一定的过失,依法应减轻南漳某中学的赔偿责任,综合损失发生的原因力酌定由南漳某中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南漳某中学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7037.38元、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2046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