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追求GDP和政绩,经济发展了,却破坏了生态环境,这种只要金山不要青山的官员今后在湖北将要被终身追责了。
11月13日,《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公布,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27种情形,要被终身追责。
哪些人会被追责?
《细则》明确,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考虑到湖北省内的经济开发区、风景管理区、工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大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职能,《细则》也将其领导成员及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纳入追责范围。
哪些情形会被追责?
《细则》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和需要,规定了27种追责情形,覆盖了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责任。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责任追究情形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别:
1、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规定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等8种追责情形。同时,将《办法》中的“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细化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两年明显下降”等具体的量化指标。
2、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规定了“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等6种追责情形;还就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专门明确了“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森林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大气重污染或流域水污染事件时,未及时按照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警,或者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对事件应对不力”的追责情形。
3、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规定了“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等8种追责情形。
4、针对具有职务影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等5种追责情形。
这27种追责情形列出了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清单,可以有效地防止责任转嫁、失范,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和精准追责。具体27种追责情形如下:
如何实施追责?
《细则》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追责程序上,《细则》具体规定了调查启动程序、调查机关及其工作机制、调查结果移交程序、追责决定、执行和申诉、闭环追责等程序与内容。
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调查的启动和实施程序。《细则》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主动作为,发现有规定的追责情形或者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时,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
二是细化了移送程序。调查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案件调查报告、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有关证据材料、有关监测报告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部门处理意见或相关处罚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