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建始县法院获悉,曾被广泛关注的“重庆巫山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肇事企业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选矿厂厂长程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公司亦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加上此前省环保厅开出的100万元“罚单”,该公司因此次污染行为已累计受罚200万元。
一库清水成了“黑水塘”
2014年8月13日清晨,重庆巫山县红椿乡、庙宇镇等千丈岩水库周边4个乡镇居民发现,往日甘甜清冽的自来水变成暗灰色,还散发出刺鼻的怪味。后经调查,发现自来水水源地千丈岩水库受到污染,污染源来自21公里外的建始县某硫精砂选矿厂。
据悉,案发时,涉事的选矿厂尚处于调试机器阶段。2014年8月10日,该企业在进行“带料试车”时,遇上大风暴雨刮断了电线,导致停电,设备不能运转,因该公司尾矿库和车间之间的排放管道还未完全修好,程某便安排工作人员将尾砂排至选矿车间下侧的一处洼地中。“我当时想到附近方圆十几公里都没人居住,随便倾倒不要紧。”庭审时,程某悔之不及。倒入洼地的尾矿浆经3天渗透,通过溶洞混入地下水,流入千丈岩水库,昔日碧波荡漾的一库清水污染成了“黑水塘”。
据了解,千丈岩水库为巫山、奉节等地周边4个乡镇5万余名群众提供生活及灌溉用水,是巫山已建成的容量最大的水库,地处三峡库区腹地,距离长江仅13公里。
志愿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事件发生后,巫山和建始两地主管部门迅速介入,认定污染物为乙基钠黄药和二号起泡剂。乙基钠黄药可侵害人体神经系统和肝脏等器官,二号起泡剂对鱼类属中等毒性物质。
2014年8月19日,省环保厅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擅自投入生产、非法排放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随后,因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恩施州环保局局长被免职,建始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被免职并处行政警告处分。直到2014年9月26日,巫山县才全面恢复从千丈岩水库供水。
经评估,该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94万元,包括应急处置阶段发生的应急监测费用6.9万元、清理控制费用93.28万元、饮水保障费用107.16万元和其他必要的事务性支出43.6万元。
2014年11月13日,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肇事企业停止侵害、恢复生态并向公众道歉,获法院支持。
2015年7月20日,建始县检察院向建始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程某犯污染环境罪。今年4月底,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法事实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