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省直某厅局巡视员。其在担任J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期间结识了私营企业主王某某。2011年底,黄某某调任省直某厅局担任副局长后,以回J市无车使用不方便为由,向王某某提出借一辆车使用,王某某随即将一辆奥迪A6轿车借给黄某某在J市使用。2015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黄某某在得知情况后于次月将车归还给王某某妻子。在此期间,车辆使用的相关费用均由王某某承担。
2012年春节后,黄某某向华中某产业园副总经理陈某某提出借车要求。同年6月初,陈某某购买一辆新奥迪A6轿车交给黄某某,黄某某随后将该车给儿子在深圳使用。2015年5月,因深圳限牌通行,黄某某将该车归还给陈某某。车辆使用期间,陈某某承担了车辆保险费用,其余费用由黄某某父子自行承担。
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依照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黄某某向私营企业主王某某借车长达三年时间直至后者案发才归还,且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王某某承担。此外,黄某某还向另一公司副总陈某某借车,供其儿子在外地使用。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非法占有错误。
经查,黄某某还有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之后,则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