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茂平)不满法院判决,迁怒承办法官,竟购买汽油放火烧伤法官。经湖北省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建始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6年。
现年75岁的田某是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人,2015年,田某因与同村村民的土地纠纷先后两次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均被鹤峰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田某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因是主审法官骆同力执法不公,遂生报复之念。
2016年4月8日,田某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壶来到骆同力的住宅,见骆同力在一楼其妻经营的百货店内,遂进入该店假意与骆同力攀谈有关土地纠纷的问题。趁骆同力不备,田某用打火机点燃塑料壶内的汽油,并将燃烧的汽油壶扔向骆同力,骆同力及店内的商品迅速被引燃。骆同力的双手及腹部被烧伤,其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田某在放火后随即离开并到派出所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的纵火地点属于人员密度大、公私财物集中,其纵火行为可能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及其他公私财物安全,其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因后果较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田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时已年老,可从轻处罚。最终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