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东某县一名正科级干部擅自担任民营企业副经理兼职取酬,谋取私利多达25万余元,最终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昨晚,省纪委官网发布“每周一案,哪些红线不能踩”第44期。本期讲述,鄂东一个县某局的正科级干部、注册二级建筑师崔某某经同学介绍,在未向局领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担任副经理,期间参与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建筑项目决策事务。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该公司以每月7000元的标准向崔某某支付工资报酬共计25.2万元。
崔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在民营企业兼职且领取报酬,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根据相关党纪规定,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崔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每周一案”指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戴着官员帽子,拿着企业票子”的“两全之法”心生艳慕,认为凭借“一技之长”到企业谋取市场利益是个人价值体现,与公家无关。其实,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因其拥有公共管理职权,其兼职行为很可能成为个别人捞取不义钱财的途径,党纪法规对此严格禁止。“为官发财,应当两道”,希望党员领导干部专心本职,一心一意扑在为群众服务上,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