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荆州一村民肖徳洪将同村一个9岁女孩杀害后潜逃;18年后,才在新疆被警方抓获;然而,因证据瑕疵,他一审被判无罪;今年,检方补强证据提出抗诉,此案发回重审,法院认定肖徳洪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9岁女孩遇害凶手潜逃18年
1995年7月29日,荆州区弥市镇佑兴村二组9岁的小女孩小英(化名)失踪了。2天后,被发现塞在麻袋里,死状凄惨。
法医鉴定,小英系被他人用棉絮及衣物堵塞上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
同村村民肖徳洪为嫌疑对象之一。1995年8月9日,肖徳洪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后外逃。
2013年6月10日,新疆警方根据线索,在察布查尔县将肖徳洪抓获。此时,肖徳洪已经改名“王四平”,隐匿了18年。
肖徳洪供述了杀死小英、抛尸的经过,并到长江边指认了当年抛尸的现场位置。
证据瑕疵,一审被判无罪
2014年2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以肖徳洪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荆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肖徳洪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作出一审无罪判决。
办案人员介绍,尽管肖徳洪对杀害小英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杀人动机却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因为小英放他拖拉机轮胎的气并辱骂他,一怒之下失手杀死小英,另一种是他性侵小英后害怕丑事败露而将小英杀害。对其杀人动机的不稳定交代,对认定肖徳洪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1995年案发后,由于疑犯在逃、没有目击证人等原因,证据上形成“天然瑕疵”。公安机关虽然保存了勘验现场和解剖尸体的相关资料和尸检报告,但是当时没有出具正式勘验笔录及鉴定书,也未冲洗照片。
检方补强证据提起抗诉
“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我们决定提起抗诉。”一审宣判后,荆州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向省检察院移送审查。
去年2月11日,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检察官和办案民警对案情进行了长时间的分析、研讨后,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对证据予以补强,省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去年4月29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尸体检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物证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证明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荆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今年3月28日,荆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对肖徳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