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上午,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洪湖市原市委书记邹太新受贿一案。荆门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机关干部旁听了审理情况。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表优、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等事项上谋取私利,在其办公室、单位食堂及家中等地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人民币123.2万元,4.1万美元,4.1万元购物卡,劳力士女表一块和金条两根,共计折合人民币160多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中共荆州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幸敬华(曾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先后退还给当事人人民币21万元、2万美元;同年3月,被告人邹太新安排妻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7万元至荆州市纪委廉政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邹太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被依法扣押。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指证、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发表了意见。法庭将择期宣判。
邹太新个人简历:
邹太新,1966年11月出生于湖北天门,1988年6月参加工作,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2015年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