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以来,暴雨连连,某镇沿河水位持续上涨。为提前做好防汛准备,2016年7月10日晚,镇政府购入一批石硝作为防汛物资用于加固大堤,并安排人员轮流管理。
7月12日,A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陈某某被安排管理石硝。陈某某心想:“我们家新建的房子正好还需要一些石硝,镇里买了那么多,我拿回去一点也没多大影响。”于是,陈某某在未经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拉走3车石硝(共42吨)运至家中用于个人建房。随后在加固堤坝的过程中,实际用石硝12车(共168吨),陈某某则以耗用石硝15车(共210吨)登记入册,以掩盖其私吞防汛物资的事实。
处理意见:
陈某某身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明知防汛形势严峻,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防汛物资用于个人房屋建设,严重违反了党纪法规,性质恶劣。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评论:
大汛当前,当大部分党员干部都冲在防汛抢险一线的时候,陈某某却一心只惦记着自己的小家,不仅监守自盗,更罔顾人民群众随时可能面临家园被淹、财产不保的危险,这样无视大局、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严惩。
在公与私、轻与重、缓与急的重要分界点上,党员就是要把公事、急事放在前面,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关键时刻,还要第一时间冲到最危险最困难的一线去。如若此时还心中藏私,一心只顾个人利益,那么就根本不配做一名党的干部甚至党员这个身份!
希望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大局意识、集体观念,在防汛抢险的关键时刻,坚决做到公私分明、一心为民,以实际行动接受群众检验,擦亮党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