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价格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政府定价机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组织听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听证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全程公开。
消费者、经营者和利益相关方作为听证参加人,需要随机选取的,必须进行现场公证。消费者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工商登记资料等真实信息,明示价格及相关信息,履行承诺,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胡雪璇 通讯员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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