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0万,放500多辆走私货车入境!云南这名交警实习期就…
2018-09-10 15:51:00 来源: 春城晚报
  每辆入境走私货车收1000元,两年多时间,他带领几名协警私自放行走私货车500多辆,收受好处费40万元。期间,他还只是一名实习民警……
  刚进入河口县交警大队做实习民警的施建星,被抽调到河口南坪联合检查执勤点任组长。期间,他带领几名协警负责拦下入境货车,利用手中权力,向每辆入境走私货车收1000元,就能顺利通过。
  公诉机关指控,施建星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9月6日,河口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非法放行500余辆走私车入境
  2011年7月,施建星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河口县公安局上班。随后,他被河口县公安局安排到河口县交警大队工作,实习期为1年。根据工作需要,施建星被安排到河口县南坪联合检查执勤点执勤,并任执勤组组长。
  2012年5月至2014年间,施建星伙同朱某(协警,另案处理)、李某(协警,另案处理),在联合检查点执勤过程中,滥用职权,帮助走私老板邬某、李某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放行非法走私入境货物车共计500多辆通过联合检查点。
  2014年3月,施建星滥用职权,帮助丁某的朋友老肥放行非法走私入境的货物车两辆,通过河口联合检查点。
  交警放行走私货车受贿40万
  施建星等人非法放行走私货车入境,从中捞好处费。2012年至2014年间,他伙同朱某、李某在联合检查点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帮助邬某、李某某等3人非法走私入境的500多货物车通过联合检查点,事后,邬某、李某某等3人送给朱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朱某留下20万元,将另外的20万元分给施建星和李某。
  施建星是交警队民警,而朱某只是个协警,走私老板们为啥卖朱某的账呢?
  法庭上,施建星说,他刚到交警队,还是个实习交警,朱某是老协警了,而且跟交警队有些领导关系好。当年,在检查点,都是按照朱某的意思去办。所以,很多走私老板都卖朱某的账。
  2014年3月间,施建星帮助丁某的朋友老肥放行非法走私入境的货物车两辆,通过河口联合检查点,后来,丁某送给施建星2000元。
  2018年5月4日,施建星主动到河口县监察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庭上,施建星辩解:“起诉书指控我伙同朱某(协警)、李某(协警),事实上,我只跟朱某有联系,我并不认识李某,也没有联系过他,放行的这些老板我一个都不认识。放行的走私车数量没有那么多,受贿的金额也没有那么多。我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认可指控的两个罪名。”
  当时他还只是一名实习交警
  法庭上,施建星说,2011年7月,他到河口县公安局参加工作,2012年2月份,他被安排到河口县交警队工作,到了交警队,当时,他还是实习期。
  施建星说,2012年3、4月份,他从河口县交警队抽调到河口南坪执勤点工作,工作职责主要是配合联合检查组检查非法走私车辆,交警的职责是负责把车辆拦下来接受检查,检查有无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就进行处罚,并没收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然后把这些证件给检查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商贸部门的工作人员),商务部门认为要收税的,收钱开票后,就可以放行。
  河口县交警大队抽调到执勤点共有5人,只有施建星才是编制内的警察身份,朱某、李某等都是协警。到了执勤检查点,按照分工是两人一组,每天一个组,朱某是单独1个人一个组,每3天换班一次。
  法庭上,施建星说,他虽然在联合检查点当组长,但查车这一块业务要听朱某的,因为朱某是老协警,单位里领导安排朱某带他。
  公诉人当即反驳:你是组长,朱某带你,怕是说不过去吧!
  公诉人当庭问:被放行的货车,你知道是什么物品吗?放走一辆车,收多少钱?
  施建星说,走私入境的货车,一般都是运输的大米、白糖和玉米。具体收多少钱?这个事朱某在做。在南坪检查点,朱某给他4.5万元左右。在高速路检查点,朱某给了他8000元,还收了丁某的2000元。
  据了解,2015年,施建星因为在河口高速路检查点收了1万多元,被降级处罚过。2017年5月份,降级处分取消了。
  事先商量好每辆收1000元放行
  公诉人出示朱某的证言证实:他被河口县交警队抽调到联合检查点上班,发现检查点有些工作人员有收钱就放行走私车辆的行为,他就跟施建星商量,检查点有人收钱就放行,不如他们也从中捞钱。
  朱某证实:具体如何收钱,他提出就按照每辆货车1000元的标准收取。当时,施建星和李某都同意朱某的方案。在检查点两年多时间,他们先后放行了500多辆走私货车,他还跟施建星说,在河口的高速路口,也可以实行收钱放行走私货车。
  这两年多时间,他帮助邬某放行走私100辆左右,帮助李某放行了200辆左右,帮助朱某放行了200辆左右。
  法庭上,施建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希望法庭看在他才参加工作,还是一个实习民警,走私货车到底要不要放行,不是他说了算,他们只是协助帮货车拦下来,由于自己年轻,对社会还不太了解,又主动投案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施建星的辩护人则认为,施建星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受贿金额,施建星没有收到40万元,应该按照施建星实际受贿金额计算。
  【编辑: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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