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窗外倒热水被判赔52万:4岁女孩烫成9级伤残
2018-09-06 09:27:00 来源: 法制网
  不看窗外便将东西丢下,存在难以估量的安全隐患。雇员岩头人毛某万万没想到,他将热水向窗外楼下倒落的行为,让他和雇主一起赔偿了52万余元。
  2016年11月的一天,家住岩头的小女孩小花(化名)与在外婆的带领下和小伙伴在街上玩耍,路过一窗帘店楼下时,恰逢窗帘店员工毛某将熨窗帘的蒸汽水从窗户倒下,4岁的小花当场头部和腿部被严重烫伤。事故发生后,小花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住院治疗29日后出院。经鉴定,小花因本次事故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住院过程中,员工毛某及雇主金某支付给孩子家属7余元,并在探望过程中给予购买水果等慰问品费用,但是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下。
  家属悲痛万分,将该窗帘店老板、雇员都诉至浙江温州永嘉法院。庭审中,原告方称,烫伤不止给小花造成了身体创伤,还带来了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孩子怕与人接触,不愿意出门,经康宁医院诊断存在精神上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告方对事情发生经过无异议,但是认为原告方存在过错,现场道路较偏僻而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义务。同时,被告雇主金某认为该行为是雇员个人行为,非雇佣行为。审理过程中,因小花在医院医治急需医疗费,依原告方申请,法院裁定被告方先行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雇员毛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操作倾倒热液致使原告受伤,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地点之内,也未超出工作职责范围,故法院判决被告金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毛某在庭审中坚持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与被告金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案系从二楼倾倒热液致经过的原告受伤,超出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监护人不存在过错,故被告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计算,原告方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共计52万余元,结合判决前赔付的17万余元,最终该院判决雇主金某及雇员毛某共同赔付剩余款项35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法官提醒,在雇佣劳动中,雇主一定要做好安全提示工作,避免发生侵害,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
  【编辑: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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