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出租屋坠下致伤残房东要担责?法院这样判
2018-08-28 15:51:00 来源: 广州日报
  去朋友家做客,却不慎从朋友的出租屋三楼楼顶天台摔下致十级伤残,该怎么赔?
  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做客者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出租人因没有尽修缮义务承担10%责任。


  2016年7月,冯某向王某出租其所有的位于西南街道木棉村委会左田村一家房屋。
  同年7月14日晚,张某到王某的出租屋做客,并与王某的亲戚在三楼楼顶平台处吃饭。
  晚上约9时许,张某坐到天台不足70厘米的护栏上玩手机,却因护栏水泥板部分崩塌,不慎从七八米高的楼顶摔下当场昏迷,随即送到三水区人民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张某全身严重多发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
  随后,张某到三水法院起诉,认为出租人冯某、承租人王某没有对房屋尽修缮义务,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52万元。
  房东冯某:
  法庭上,被告冯某辩称对原告张某受伤情况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过错,出租的房屋是安全合格的。
  原告张某当时坐在水泥板护栏上用一只手支撑身体打电话,使自己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当时有路过村民提醒原告不要坐在水泥板护栏上,因此原告对自己受伤负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另外作为承租人的王某不提醒、阻止原告坐水泥板护栏,与原告受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王某则称房屋是危房,作为出租人的冯某没有对房屋尽修缮义务,应当由冯某承担责任。
  三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不慎从楼顶摔下,造成严重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冯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涉案房屋楼顶护栏高度不足1米,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也没有向承租人如实告知涉案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事发后才另行加装栏杆。
  因此,冯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冯某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此外,承租人王某对张某从楼顶摔下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该案的乐振华法官表示,本案的关键是在于作为出租房屋的房东应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从本案的证据和经法官实地察看现场的情况看,可以认定原告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导致了悲剧发生,但是,作为房东,应该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对房屋承租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在各种场合都务必要注意自身安全,不要麻痹大意从而导致意外事件发生。
  庭审焦点:究竟意外是谁的错?
  房东冯某称:对原告受伤情况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过错,出租的房屋当时是安全合格的,王某未经屋主同意自行带原告来停留在出租屋内,对原告受伤有过错;
  原告受伤属于偶然事件,与被告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据附近房屋居民反映,当时有路过村民提醒原告不要坐在水泥板护栏上;
  原告当时坐在水泥板护栏上用一只手支撑身体打电话,使自己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对自己受伤负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承租人王某作为现场房屋管理方,未尽管理义务,房屋设施损坏未及时通知房主维修,擅自带人上出租屋,不提醒、阻止原告坐水泥板护栏,与原告受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受伤是被告出租房屋时不能预见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所有的房屋是二十几年前建设的房屋,相关部门对农村自建住房管理没有那么严格,被告主观方面对房屋水泥板护栏高度较低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告受伤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和王仕荣自行分担原告受伤的损失。
  承租人王某称:房东冯某出租的房屋是危房,房主对房屋没有进行维修,每个月收取房租时没有对房子进行安全检查,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
  【编辑:吴蕾】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