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为涉恶人员站台 将故意杀人弄成故意伤害
2018-08-20 23:51:00 来源: 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董振杰)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2018年8月16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张明鹏落马,“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是纪委监委通报的内容之一。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部分官员找各种借口干预司法活动,其实是因为拿到了当事人的好处,或者涉及利益冲突。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收受钱财和金条后,将一起故意杀人案“扭转”为故意伤害案;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帮老板处理一场交通事故能“赚”50万;受贿1.145亿元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与司法掮客勾结……这些人均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处理。
  法院院长干预司法 涉嫌受贿后为涉恶人员站台


  据大连市纪委监委2018年8月16日消息:大连市纪委监委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张明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相关通报中说,经查,张明鹏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为他人在人事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其影响力为涉恶人员站台撑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套取资金用于单位无法核销的经费支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市委书记受贿后 将故意杀人“干预”成故意伤害


  说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得不提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
  据人民网报道,2012年11月3日晚,胡氏兄弟2人因故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争执,其中一人持水果刀将袁某捅死。案发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两人立案侦查。2013年8月1日,赫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后经查明,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时任益阳市委书记的马勇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益阳市多名政法干警和案件辩护律师违法帮助被告人减轻罪责,导致该案重罪轻判。
  后来,马勇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胡氏兄弟故意伤害案进入再审纠错程序。
  2016年3月29日,一审时马勇放弃辩护,当庭向益阳人民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马勇自2007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益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91万元、美元12.3万元、港币38万元、欧元1万元、4708.33克黄金、一块伯爵牌白色女式手表、一对雷达牌白色情侣手表。其中,2012年至2013年期间,马勇应胡双福(另案处理)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金条一根。
  2016年8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那起被马勇“干预”的故意伤害案经过重审,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帮老板“处理交通事故”赚50万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
  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后来,孙某交通肇事案经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0年4月,连徐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为徐州某大型企业老板孙某,他向丁维和求助。在丁维和推动下,孙某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风波得以平息。
  2012年3月,丁维和调离贾汪区。孙某拎着整整50万元现金登门表达“心意”,丁维和推辞一下就接受了。
  2015年7月23日,丁维和因受贿约441万元,另有50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
  四川原省长插手司法活动 曾带女下属为周永康祝寿


  2016年2月4日,据中纪委网站通报,中共中央纪委对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魏宏同志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在自身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和书面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司法活动。魏宏同志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决定给予魏宏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据上游新闻报道,已经落马的四川资阳原市委书记李佳当年不断得到晋升,被指与魏宏交往密切,李佳从处级干部到正厅级只用了两年,可谓是火箭般蹿升,所以在四川官场为人瞩目。在周永康落马前,魏宏曾带女下属李佳为周永康祝寿。?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干预司法 被批“司法界之耻”


  奚晓明原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当年他的落马,曾经在司法界引起震动。
  2015年8月20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表示,奚晓明“作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是司法界的耻辱” 。
  2015年9月30日,中纪委网站消息,中共中央纪委对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据中青网报道,奚晓明被查,疑涉及一个矿山股权纠纷案。
  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山西沁和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起诉,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此案上诉至最高法后,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称“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再不出来说句话,对不起法律的良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亿元。
  据央视报道,2017年1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奚晓明受贿案,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李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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