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咖啡添加禁用药,触犯刑律老板获刑罚
2018-08-19 10:15:00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2月,余某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贸易公司,经营保健食品零售、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等。2016年下半年,余某向他人提供某电商账号,在网上开设“欧雷顿”总店,推销自创品牌“欧雷顿Z7”咖啡。接到订单后,余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租赁的独立小院内,安排其父以贸易公司名义,在咖啡中添加西布曲明或呋塞米,生产“欧雷顿Z7”减肥咖啡,再快递发给消费者。2017年6月至9月,有200多名全国各地的消费者购买“欧雷顿Z7”咖啡。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接到沙坪坝区的消费者报案后,会同食药监部门对生产点进行了查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在查获的“欧雷顿Z7”减肥咖啡中分别检出西布曲明或呋塞米。
  近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深圳市某贸易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判处没收查获的工具和原料。
  主审法官表示,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同时具有抗抑郁特性,曾经用于治疗肥胖症。但在2010年10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通知》,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呋塞米属于利尿药,且监管部门已将呋塞米认定为“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故呋塞米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编辑:宋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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