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原书记收5万美元 将行贿者女儿塞进当地单位
2018-08-12 19:27:00 来源: 澎湃新闻
  今年8月初公布的《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黑03刑终16号》显示,已落马的牡丹江市委原书记张晶川曾在住处收受5万美元,之后将行贿者的女儿安排进了当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
  据上述判决书,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唐紫峰于2012年1月份,在时任牡丹江市市委书记张晶川住处送给张某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315765元),后被告人唐紫峰请托张晶川违规将其女儿唐某安排到牡丹江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工作。唐紫峰后于2017年1月6日被侦查部门传唤到案。
  公开资料显示,牡丹江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为牡丹江市农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紫峰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黑038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紫峰服判,不上诉。但是,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为: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唐紫峰行贿行为发生于2012年1月。该判决认定行贿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援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同时援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作为量刑起点,按照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判决,判处被告人唐紫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有并处罚金是不正确的。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唐紫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一审法院定罪准确。原审被告人唐紫峰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审法院审判本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已发布施行,修改了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修正后的刑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被告人唐紫峰行贿数额为315765元,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原审被告人唐紫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这不是张晶川首次被披露收钱帮人安排工作。
  据看法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对两起行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其中,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维修涉嫌行贿案在密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在时任牡丹江市委书记张晶川办公室内,张维修为其女儿安排工作一事,送给张晶川10万元的银行卡。
  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晶川证言。最终,张维修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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