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6563万余元 获刑15年
2018-07-18 17:51:00 来源: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讯 2018年7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个人简历:

1978.09—1982.08,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冶金系炼钢专业学习

1982.08—1985.08,新疆钢铁公司钢研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85.08—1992.12,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生产科计划员、调度室代理调度长、连铸车间副主任、计划科副科长、科长

1992.12—1996.01,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副处级)

1996.01—1997.10,酒泉钢铁公司生产调度处副处长(其间:1996.11—1997.10挂职任省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副处长)

1997.10—1998.06,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正处级)

1998.06—1998.12,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厂长

1998.12—1999.10,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生产处处长(兼)

1999.10—2002.11,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其间:1999.10—2002.06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系冶金工程专业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2002.11—2004.12,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总工程师

2004.12—2007.05,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7.05—2007.11,甘肃省天水市委书记

2007.11—2008.02,甘肃省天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2—2008.11,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8.11—2009.02,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9.02—2010.09,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0.09—2011.05,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2011.05—2011.08,甘肃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03.3—2011.7 东北大学材料所材料学专业学习,获工学博士学位)

2011.08—2012.04,任甘肃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2.04—2012.10,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

2012.10—2013.01,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兰州市委书记;

2013.01—2017.01,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

2017.01.11,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01.17,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7.01.25,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虞海燕的甘肃省副省长职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虞海燕的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虞海燕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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