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用岛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岛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如何申请?《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应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并且,具体方案应明确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