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能不能抢微信群红包?心里要有条“红线”
2018-05-29 10:18:00 来源: 检察日报

  不随便收红包是在保护自己

  检察日报讯(武建君 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如今,微信收发红包已成为大众娱乐、增进友谊和加深情感的一个重要社交手段。但作为党员干部,有些红包不是你想抢就能抢,你想发就能发的。

  浙江省天台县一村委会主任自荐候选人戴某,以总金额100元在微信群中发放60个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结果事后被处罚。这一案例告诉我们,红包数额的大小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发红包的动机。案例中红包涉及的金额很小,但性质却非常严重。2017年,浙江省适时出台了干部微信“十条戒律”,其中有一条就是“党员干部不得违规收发微信红包”。

  收红包的人往往不知道发红包人的真实动机和心情,待收下红包后有可能追悔莫及。古人有云“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作为党员干部,还是应主动规避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少去或不去点收微信红包,以更好地保护自己。

  收红包前多打几个问号

  微信红包到底能不能收?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慎重起见,不妨多打几个问号——这是哪里发的红包?是谁发出的红包?为何要发红包?也就是说,收红包时,心里要有条“红线”。

  近年来,多地出台新规,对党员干部发放或领取红包划出了“红线”。比如有些地方的组织部门就出台规定,严禁机关党员干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这样的“红线”对利用微信红包搞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笔者以为,“红线”还应该定得更具体更明确些,比如明确什么样的红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哪些领取红包的行为才算违反规定。规定明确、具体了,才能提升实效,才能让每位党员干部不触“红线”、杜绝腐败。

  (朱爱东 安徽省砀山县检察院)

  情真何须钱上讲

  (张晓东 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由于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近年我也加入了几个微信群。或许是出于职业敏感,我对“红包”一词始终心存戒心。

  遥想当年,正是美其名曰“一点心意”的“红包”,“孕育”出了上任不足一年即收受各类“红包”100余万元的某贫困县县委“红包书记”。时至今日,无论是在官场还是职场,无论“红包”以怎样的包装方式呈现,依然是需要高度警惕的“福利”。

  回到充满人情交往的现实生活中,微信红包值得提倡吗?我觉得亦不尽然。前不久,参加一同学会。席间,不知谁起了兴,大家开始玩抢红包游戏。一玩不要紧,原本该聊的话题也不聊了,难得一聚的大好时光全部耗费在了竞相追逐红包的刺激中,好好的聚会最后在比手气中收了场。试问,这样的红包收着有意义吗?

  正所谓:莫道红包是小事,发抢红包需思量。移风易俗新气象,情真何须钱上讲?

  始终慎微 如履薄冰

  (傅先河 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我的观点很明确:公职人员必须拒收所有的红包,没有例外。一是不要以为红包数额小而收。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做到“不栽大跟头、不犯大错误”,就要慎微。二是不要以为发红包者是群里人而收。唐朝诗人杜荀鹤有首诗:“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平流无石防沉沦”非常有哲理,不要以为是熟人、圈内人就放松警觉。“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例子比比皆是。

  是公职人员就要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正如易经中讲的“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

  用“规矩”来甄别红包

  (曹醉竹 江苏省东台市检察院)微信红包,收还是不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应该用“规矩”来甄别。

  首选应当净化源头。加好友的时候要讲规矩,有职权指向的人不加,目的不纯的微信群不入,自然就会减少很多甄别红包的烦恼。

  公职人员也是人,是人就有感情,就有社会属性,感情必须联络。家中有事、逢传统节日,象征性地收发几个红包本也无可厚非。至亲好友发来联络感情的红包,合理数额可收下。但任何时候都要牢固树立规矩意识,不合规矩的红包还是应该自觉远离。

  谨防因小失大

  (冯毅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前不久,一位朋友将我拉入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些人并不熟识。一天,有人突然往群里发了一个红包,立即引发哄抢。可面对这“飞来”之财,我却犹豫了。

  有人说,不过是个百余元的红包嘛,抢着玩而已,何必那么认真呢?可我却对此持不同意见。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加入朋友圈的初衷是为了交流信息、增进了解,如果不问缘由、不分远近地见红包就收,把收个三五十元、百八十元不当回事,久而久之,很容易就习以为常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旦贪婪的闸门被打开,因小失大、追悔莫及的境况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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