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讯 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办法》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办法》指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办法》强调,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