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46号)
自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同时废止
“新规”对关键性制度措施作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和公开透明的要求。
“新规”中哪些内容将与市民息息相关呢?
看下面↓↓
“新规”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因扣留事故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新规”在健全完善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上有两处调整:推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快速处理,将原“就交通事故和成因协商一致后再撤离现场” 调整为“先撤离现场再协商”。 增加对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在线确定责任的规定;简化伤人事故处理程序,对于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在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快速处理,以减少处理环节、提高处理效率。
事故复核的范围扩大,简易程序事故和事故证明也纳入了复核范围↓
原规定当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新规”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新规”对复核受理方式进行了改进,原规定是复核申请人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新规”在这一基础上又增加了复核申请人也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移送案卷启动复核。
“新规”进一步畅通复核申请渠道,原规定中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新规”中不止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复核。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复核权和知情权,“新规”对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以及依法应当受理的,都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当事人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渠道上,原来的渠道是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规”在这两条渠道上又增加了一条,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进一步完善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原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新规”在这基础上增加了潜逃藏匿的行为,扩大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范围,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和潜逃藏匿三种情形。
“新规”还严密细化逃逸责任,驾车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新规”通过进一步提高办案信息水平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要求处理事故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5月1日正式启用,把现有事故处理系统改造为事故处理执法办案系统,以实现事故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行和监督。通过使用全国的事故执法办案系统,真正建立事故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审批、网上文书制作、网上监督考核等全流程、一体化的办案管理体系。
在完善外部监督上,“新规”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借鉴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做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并明确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另外,原规定死亡事故要在作出认定前公开取得的证据,“新规”在保留这一点的基础上,要求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也要公开证据,确保事故处理公开公正。
报警和受案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以上共九种情形:①死亡②伤人③无驾驶资格④酒毒药⑤运客严重超员超速⑥无牌假牌⑦不能移动⑧有当事人离场⑨有人故意。
新规处置要求: ①保护现场②立即报警③疏散人员,不移动车辆 (因为要保护现场)。
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①安全取证;②撤离现场;③报警。
第十五条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危化品①立即报警;②应急处置。
自行协商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 200元 罚款。
①对第13条的九种情形是不能移动车辆的,因为涉及刑事或严重违法,要求对现场进行保护,除抢救伤员外,不应当随意移动现场;
②对第14条、15条的未年检、无保险、撞设施、危化品车应当在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
③不管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能撤应撤。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自2018年5月1日施行,有同仁特制此图,以供同行交流学习。此图可下载打印。
(此图作者:由张家界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蒋峥嵘 )
编发:黄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