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洪运 五台县人大网 资料图山西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受贿细节获官方披露。
澎湃新闻(ww.thepaper.cn)近日查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现,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7年12月公布董洪运受贿、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阳检诉刑诉〔2015〕31号)。
检察机关指控,董洪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4343万元人民币、620万元港币、76万美元、20万欧元,价值21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以及价值约127万元人民币的金条、书画等物品。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截止2015年2月11日,董洪运共有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公司股份、房产、车辆、购物卡、金银珠宝、手表书画等财产价值共计约1.27亿元人民币、62.8万美元、618.6万元港币、96.6万欧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尚有6756万元人民币、76.6万欧元不能说明来源。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信息,2017年11月1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董洪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目前,董洪运具体获刑情况尚未公开,但法院已根据判决内容对涉案财产执行追缴。受贿多发生于吕梁、忻州任职期间
公开资料显示,董洪运,男,1956年11月出生,山西洪洞人,山西师范大学政史系本科学历,曾任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梁市委副书记、市长,忻州市委书记等职。
2014年12月,董洪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8月,董洪运被依法双开。
根据山西省纪委通报,董洪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重大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私企车辆供自己和家人使用,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卖官鬻爵,插手、干预行政审批和企业经营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
通报特别指出,董洪运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在组织审查期间,采取欺骗、隐匿、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性质恶劣。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2015年8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正厅级)决定逮捕。2015年12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就董洪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梳理起诉书发现,董洪运受贿多发生在吕梁、忻州任职期间。
2007年至2012年,董洪运曾帮助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袁玉珠解决企业用地、立项、环评审批手续等问题。
为表示感谢,袁玉珠于春节及两人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分八次在吕梁宾馆董洪运房间和人代会期间董洪运居住的房间,送给董洪运共计15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2008年,袁玉珠欲购买吕梁市政府所属企业某煤矿的股份,为获得董洪运帮助,袁玉珠在太原国贸大酒店吃饭时,再次送给董洪运五张共计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2012年11月,山西某煤矿企业股东江某某为感谢时任忻州市委书记董洪运对其股份收购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于董洪运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在董洪运居住的房间,送给董洪运200万元港币。
2013年,江某某的煤矿因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为获得帮助、尽快复产,江某某于中秋节期间,在位于太原的董洪运家中,送给董洪运50万元港币。
2014年10月,董洪运以急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向江某某索要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和15万美元。
2007年至2008年,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为获得时任吕梁市长董洪运的支持,分两次送给董洪运共计20万元人民币。
2012年至2013年,李某某在为公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为获得时任忻州市委书记董洪运帮助,于董洪运参加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分两次送给董洪运30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
巨额资产不能说明来源
澎湃新闻注意到,董洪运的受贿对象不仅有企业老板,还有相当一部分为日常工作中的下属。
起诉书显示,2007年至2008年,吕梁市刘某某为取得时任吕梁市长董洪运对其职务调整的帮助,于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分四次在吕梁宾馆董洪运房间送给董洪运共计20万美元。
2006年至2008年,吕梁市某单位高某某为获得董洪运对其职务调整的帮助,于春节、中秋节和董洪运出国考察期间,分四次送给董洪运共计5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2009年至2012年,忻州市曹某某为取得和感谢时任忻州市委书记董洪运对其职务调整的帮助,于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分八次在董洪运办公室及忻州住所,送给董洪运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价值6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和一根价值2.57万元人民币的纯金金条。
另据《廉政瞭望》此前报道,董洪运爱好书法,家中藏有不少名家书法作品,这一特点在检察机关指控中亦有体现。
起诉书显示,2009年10月,忻州市郭某某为感谢时任忻州市市委书记董洪运对其职务调整的帮助,送给董洪运一幅价值21万元人民币的董寿平黄山松云图书画作品。
2012年9月,原平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刘某某为在开办公司过程中取得董洪运的关照和帮助,送给董洪运一幅价值14万元人民币的董寿平墨竹图书画作品。
长期受贿为董洪运积累大量财富。
检察机关查明,截止2015年2月11日,董洪运共有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公司股份、房产、车辆、购物卡、金银珠宝、手表书画等财产价值共计1.27亿元人民币、62.8万美元、618.6万元港币、96.6万欧元。
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尚有超过6756万元人民币和76.6万欧元不能说明来源。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董洪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要他人现金和财物价值共计约4491万元人民币、7.6万美元、620万元港币、20万欧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还指出,董洪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洪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5)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法院正在对涉案财产执行追缴,陆续查封或预查封董洪运在太原、北京等地多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