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幼泽等1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二审宣判
2018-04-13 10:18:00 来源: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讯 2018年4月13日上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幼泽等1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2017年7月12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程幼泽、刘欣、蒙广录、贺正香等14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程幼泽有期徒刑五年,与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处以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幼泽、刘欣等11人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幼泽等人的行为确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除考虑被告人王云兵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外,对于其他被告人的刑罚维持原判。

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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