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讯 “原以为法院拿我不能怎么着,没想到还真动真格的。”这是一起标的近8000万元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刘某在向北京二中院交纳10万元罚款时所说的。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对违反报告财产令的个人作出最高额罚款。
2014年8月,刘某与某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作为担保人的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投资公司借款5000万元。因借款到期后未还,刘某被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某仍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投资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中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刘某发出报告财产令,令其在三日内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多次传唤刘某,督促其来院谈话。而刘某却故意消失不见,消极规避执行,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拒不到庭。
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刘某名下注册登记有一辆奔驰牌豪华轿车,于是立即责令其限期交付,刘某又以车辆被抢走为由拒不交付。法官采取进一步措施,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并在媒体滚动刊播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广泛征集财产线索。面对法院的强大震慑,刘某被迫向二中院报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却未申报其余财产。
面对刘某逾期且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情况,二中院认为,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大;因其不报告财产致使法院对其财产情况掌握不清,无法进行财产处分,执行债权难以实现,对执行进程影响巨大,且刘某主观恶意明显, 据此,决定对刘某处以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处罚,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迫于法院执行威慑,刘某主动到法院交纳了10万元罚款,如实报告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并表示已认识到了错误,愿意配合法院查清财产、处分财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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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