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立法建立独生子女带薪陪护制度 湖北规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
2018-01-26 10:00:00 来源:荆楚网

原标题:8省立法建立独生子女带薪陪护制度 他国如何实现老有所养

央广网北京1月25日消息(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当老龄化成为了工业化国家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平民百姓,都会对一件事情担心:当父母老了,儿女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陪伴父母身旁吗?传统的家庭养老,是多子女养老,轮番照顾,子女勉强忙得过来。但是随着这一波独生子女的父母年纪越来越大,当他们老了,作为家中唯一的孩子,如何应对父母的护理需求?

日前的一则消息,或许有望让独生子女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请假到身边陪护不再是奢望。全国老龄办最新发布的消息显示,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

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的省份包括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其中,广西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黑龙江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天,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亿,占总人口的16.7%,其中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51.3%。有评论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所面临的养老问题,对于中老年人及其子女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给予独生子女带薪陪护的制度保护,既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也减轻了子女的精神负担,对于稳固家庭、消除家庭养老困难是雪中送炭之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但囿于缺乏地方立法的支撑,法律断层的出现,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处于孤掌难鸣的境地,各地出台的带薪陪护地方法规,无疑落实和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地方法规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丰富和夯实。当然,受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条件所限,在带薪陪护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但这也正是一个完善的契机,以此凝聚更多陪护老人的社会共识。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1.5亿,占总人口的10.8%。不仅老龄化日益严重,而且超40%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这些特殊家庭老人的养老、生病照顾特别需要政策支持。

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实现“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不仅是儒家设想的“大同世界”的景象,更是现代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责任和道义所在。那么,在一些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或者养老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陪护问题如何解决?社会支持体系又是如何兼顾老年人医疗护理与子女感情关怀?

日本:老年人看病个人负担比例因年龄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别 住院期间由专业人士护理

日本作为一个高龄化社会,在2016年人口数量开始下降的情况下,老人数量不降反增。对于老人而言,65-75岁的老人健康情况远远好于75岁以上的老人。75岁以上的老人更需要护理,这种护理在日本叫做“介护”,介护又分为很多种类。

据《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观察员蒋伟介绍,对于老年人的护理支持,日本社会体系中确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日本对于老年人的定义是65岁以上的人群。日本老年人看病和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与年龄以及是否仍在工作等因素有关。比如,70岁以下的老年人为30%,与普通人相同;而70-74岁的老年人自己负担的比例为20%;75岁以上为10%。但如果收入超过一定额度,则不论年龄多大都要负担30%,并且住院的费用也根据收入以及家庭人口等因素制定出不同的上限。另外,面向老年人的大额护理制度,也规定了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每年支付的上限额度。因此,整体而言日本人不太会有大病致穷或看不起病的情况。

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问题,除婴幼儿外,日本没有病人家属进行护理的习惯或制度,都是由专业护理人员完成。这样既可以保证护理的专业性,又可以维持病房的安静和整洁。家属可以在每天规定的时间进行探望。

德国:政府推出护理支持金、护理假以及家庭护理假三项政策

德国是欧洲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放眼全球,其老龄化程度仅次于日本。2030年,德国人口预计将缩减至不足8000万。随着老人增多,需要护理的人数也不断攀升。为了减轻老人及其家人身体、心理以及财务上的负担,德国于1995年就推出了护理保险制度。除推行护理保险外,德国政府还从鼓励亲属照顾老人、资助房屋无障碍改造等多方面着手,帮助老人安享晚年。

《全球华语广播网》欧洲观察员张舜衡介绍,对于老人生病住院陪护,政府推出了护理支持金、护理假以及家庭护理假三项政策。护理支持金自2015年起,一旦出现近亲需要紧急护理的情况,就业人员可申请最多十天的假期照顾家人。对于假期内的工资损失,护理保险公司将提供一定数量的护理支持金作为损失工资的补偿。

护理假指如果有近亲在家里需要护理,人们可申请连续六个月的休假或改为非全职工作。护理人如果在这段时间财务上陷入窘境,可向德国家庭和公民社会事务局申请无息贷款。如果护理期结束后,无力偿还贷款,可视情况延期偿还或免除偿还。不过护理假只适用于拥有十五名以上员工的企业。

此外,还有家庭护理假,即如果需要长时间护理近亲,人们还可申请为期两年的非全职工作,但前提是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小时。在此期间如遇财务困难,也可申请无息贷款。但家庭护理假仅适用于拥有二十五名以上员工的企业。

按法律规定,无论员工选择休以上哪种假期,雇主均不得解雇员工。德国政府希望通过这些假期保障,让人们可以更灵活地工作,从而有更多时间照顾家人。至于如何护理家人,护理保险公司会提供免费的课程教授家庭护理知识。

另据中国新闻网:

本月,黑龙江明确了本省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天数。至此,全国至少已经有6省份正式出台了此类政策,多数省份规定,独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的“护理假”天数在10到20天不等。

与此同时,多地还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拒绝子女“啃老”等在政策法规中体现。

6省份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

本月中旬,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

除了黑龙江,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包括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等多省份已经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天数。

这其中,去年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今年3月起实施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在海南,《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明确,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

不久前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则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此外,重庆、云南等地也在酝酿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

例如,近期对外公布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此前提出,独生子女护理住院父母每年最高可享10天“护理假”,而在其三审稿中将给予护理假的条件规定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情形”。

多省份强调“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记者注意到,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大部分都强调独生子女在享受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变。

例如,河南规定,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广西明确,独生子女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黑龙江规定,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为了防止政策变为“纸上福利”,一些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具体措施为政策落实护航。

例如,福建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人社或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给付。情形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海南省老龄办相关负责人此前也曾对媒体强调,“独生子女护理假”有法律依据,符合规定的人群有权依法申请。在制定该政策时,民政部门也征求了人社部门的意见。一旦独生子女在父母因病住院申请该假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时,可以依法申请人社及劳动部门介入协调。

单位有权督促员工“常回家看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记者梳理各地的法规条例也发现,除了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多地也都把“常回家看看”纳入子女义务,并提出了相应的督促措施。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则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养老机构有权要求赡养人或者家庭成员前往看望,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前往看望。

“黄昏恋”受保护 老年人有权对“啃老”说不!

记者发现,在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条例中,都提出了对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及婚姻自由的保护。

例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提出,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该《办法》强调,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此外,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也强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除此之外,该《条例》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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