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网讯 9月14日,中国工程院网站公布了今年4月修订后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中国工程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于2014年12月9日经中国工程院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今年4月17日由主席团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对此前列举的几种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理措施。
该《办法》规定了院士违背科学的几种道德行为,并列出了给予告诫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院士称号等几种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2014年12月9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4月17日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是主席团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中国工程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的处理工作。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通过投诉电话和中国工程院网站进行投诉。
科学道德办公室负责对院士投诉材料的统一接收、登记和存档。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和各学部办公室收到的投诉信,须进行首收登记后移交科学道德办公室。
科学道德办公室收到投诉信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受理情况(无具体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四条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是指:违反客观、求实、诚信等科研准则的行为;有损院士声誉和形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行为;科技活动中的其他不端行为。主要包括:谎报发现或发明;编造数据,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侵犯知识产权;故意夸大个人科技成绩,掩盖或贬低合作者的作用;牵头或参与伪科学活动等。
第五条所有受理的投诉,由科学道德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道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根据需要,可召开道德委员会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会由道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科学道德办公室主任组成。
涉及政治、经济和个人品行方面等问题的投诉,由我院委托院士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涉及违背科学道德问题的投诉,由我院负责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要求院士就相关投诉问题进行书面说明;
委托院士所在学部常委会组织调查核实;
道德委员会联合相关学部常委会调查核实;
委托院士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六条根据调查核实的结论、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告诫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院士称号的处理。
告诫谈话:学部常委会提出意见,道德委员会审核,由学部常委会主任、分管副院长、院长进行谈话。
学部通报:学部常委会提出意见,道德委员会审核,书面向所在学部院士通报。
全院通报:道德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席团审查批准,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
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
撤销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对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和撤销院士称号的,依据以下程序进行:有不少于五位院士提议,或者经学部常委会提议,道德委员会审核同意,向主席团提出启动相关程序的建议;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即停止其院士资格,同时由其所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投票或通信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需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时,可形成劝其放弃或撤销院士称号的动议;主席团对学部的动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全体院士会议投票或通信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达到或超过应投票院士的二分之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可作出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决定经院主席团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对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的,自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其院士资格;自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撤销其中国工程院院士称号。停止或撤销的决定经院主席团审查确认,并通报全体院士。对法院未作出有罪判决的,将视情况由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所有投诉的调查核实方式、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建议要在道德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和审议。审议时,每位委员须表明意见,形成决议。
第八条科学道德办公室负责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人(无具体联系方式的除外)。
投诉调查核实和处理的所有材料全部存入档案。
第九条投诉人对回复不认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可进行复议。
第十条调查和处理结论应通知被投诉院士并听取其申诉。被调查院士有申辩权和申请复议权。
经调查证实,对院士的投诉属于诬告陷害的,道德委员会支持院士依法维护权益,为院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一条凡接触和参与投诉调查核实处理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任何与投诉有关的内容。
在调查核实处理过程中,投诉内容涉及到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