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协勤伙同同事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5元或10元一个
2017-09-14 08:39:00 来源: 辽沈晚报

辽沈晚报讯 “我不希望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说这句话时,王某某站在被告席上。此时他年迈的父母疾病缠身,却无法得到他的照顾。作为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王某某伙同在同一中队任职的两名协勤人员魏某、马某,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联网获取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社交账号联系他人,将信息出售。

昨日,王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据悉,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的首案宣判。

公安协勤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975年出生,河北人,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负责内勤和外勤工作。

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某某伙同同一中队任职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公地点内,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联网获取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社交账号联系他人将信息出售。获得赃款共分8笔提取到王某某个人银行卡内,再由王某某分发给魏某和马某,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通过其近亲属退回了赃款。

  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王某某表示,自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价格一般是5元或10元一个,均通过社交软件转账。累计到达一定数额后再转到自己的社交账号中,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提现。

王某某称,自己共分到了2万余元赃款。而另外一名同事作为“创始人”分得多一点,“因为‘客源’均是他找来的。”

进行最后陈述时,王某某说,“站在被告席,我心中充满悔恨,我没能恪守一个党员最基本的党性原则。向所有受害人说声对不起,真的对不起,希望泄露的个人信息没给你们带来更大伤害。”

法庭在休庭合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系列案件涉25省市涉案人员百余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贾敏飞表示,2015年11月,辽宁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大量涉及全国各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线索。随后公安部将涉及辽宁、四川、黑龙江、广东、河北等25个省、市,涉案人员达100余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定由辽宁地区警方侦查。

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划分为九条专线,由信息泄露源头(查询员)、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下游代理商和客户多个层级组成,各团伙既独立形成上下线,又相互交叉,形成联系密切的犯罪团伙,通过建立社交软件群非法买卖、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5月18日,辽宁等省市警方统一开展集中抓捕行动,成功铲除多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系列案中所涉63名被告人由辽宁省辖区内人民法院管辖。

协警人员、银行职员、电信人员、快递公司等

  成信息泄露主要源头

此案主审法官是大东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朱丽娜。她认为,近一时期,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且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

朱丽娜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利用职务和履职便利的协警人员、银行职员、电信人员、快递公司等成为信息泄露主要源头。如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某,由于其系公安机关内部协勤人员的特殊身份,存在登录公安查询系统的便捷条件,故导致此类人员犯罪数量大,侵犯公民信息的数量多,涉及信息类型广泛,获取途径便捷。

“堡垒通常都是从内部攻破的,行业内部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方面要加大对拥有公民大数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监督力度,加强对存在问题的网络服务商的检查整治,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及时整改各种隐患,织密内部操作安全网,从源头上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阀门;另一方面要加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打击力度,最大限度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朱丽娜说。

通过公开庭审,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公民自身防范意识,促进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

法院提醒:公民如何防止个人信息遭泄露

1、日常生活中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

2、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漏真实身份信息;

3、不贸然参加网络“调查问卷”等互动活动;

4、在公共场合使用无保护或来源不明的WIFI时,切勿进行涉及银行密码、各类验证码等操作;

5、收到短信、即时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勿轻易点击;

6、接到相关诈骗电话后提高警惕,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及次生犯罪等。

  链接

  以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形

  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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