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女孩系痴呆女的情况下,仍怂恿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经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刘永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蔡芹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016年9月29日下午,刘永来到盐城市城南新区永新街道蔡芹经营的商店,退还上午购买的物品,恰巧遇到在该商店等待小孩放学的张某。蔡芹明知张某系痴呆女,仍然故意告诉刘永,称该女子有精神问题不会反抗,如果看中的话,可以带她出去玩玩(指发生性关系)。刘永听完,将张某带至永新街道武进小学东侧小树林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经鉴定,张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经张某家属报警,刘永和蔡芹被警方刑事拘留,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蔡芹系教唆犯,且为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