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高通”商标之争一审结案 上海高通诉求被驳回
2017-08-30 08:39:00 来源: 法制日报

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据悉,该案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

  “高通”之争

根据上海高通材料看,它是一家有着20多年历史的民营企业。1992年7月,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上海高通研发生产的“高通”品牌汉卡与联想、金山、巨人、四通四家公司汉卡并称中国五大汉卡品牌。之后,其不断扩展经营范围,产品和服务包括声卡、电视机机顶盒、LCD显示模块、超市电子标签、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各种半导体芯片等IT和网络应用产品和服务。

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电话通讯的“高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高通□”等。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上海高通向公证机构分别申请网络证据公证,公证美国高通在官方网站及其官方博客宣传、介绍卡尔康公司产品及服务时,使用了“高通处理器”“高通骁龙处理器”“高通参考设计”等表述,并以“美国高通公司”“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等表述指代卡尔康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同时,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其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此案一出,各界高度关注,美国高通对此案的态度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从事无线通讯业务的企业。1993年12月,美国高通为推广和联系其国际经营活动,在美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高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不久即向中国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交了“关于设立高通国际实业公司代表处申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4年6月批准该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8月核准“美国高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开业登记,2004年7月该代表处经核准注销。

2001年7月,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美国高通(即卡尔康公司)在北京设立外资企业高通中国公司;2008年10月14日,高通中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通上海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美国高通以“高通”“高通骁龙”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使用。

记者另悉,2010年,美国高通曾就上海高通的四个商标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中,关于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上海高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作出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上海高通依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海高通的诉讼请求。上海高通接着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6年7月、2017年1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另外两个第662482号商标、第4305050号商标,国家商标局决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驳回撤销申请。美国高通不服,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对第662482号予以撤销,对第4305050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包装设计、室内装潢设计两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上海高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5月,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定上海高通第662482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驳回上海高通的诉讼请求。对于第4305050号商标,北京知产法院于今年8月一审认为美国高通的部分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商评委撤销相关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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