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出新规防冤假错案 讯问过程录像不得剪接删改
2017-06-28 08:42: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发布。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扩大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不轻信口供

《规定》第一条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还明确,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违法使用戒具’和‘变相肉刑’是否应当排除有不同意见。新规定将其明确列入排除范围显然是一种突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说。

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排除对象

《规定》将“威胁”、“非法拘禁”也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青松说,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取得的供述”等情形。

《规定》明确,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顾永忠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使用暴力已经比较少见,较多的是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获取口供,“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应该说这是更大的突破”。

  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例外。即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规定》还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重点

  侦查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侦查期间可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在看守所讯问室外讯问应作出合理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介绍,实践中存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偏远地方关押讯问,或者直接在侦查机关办案区域讯问的情况。

《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全程不间断

《规定》完善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规定》明确,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世渠解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主要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进行身体检查

《规定》对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也作出严格规范。

明确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顾永忠说,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存在“非法证据证明难”。本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一方面对非法口供的形成事先防范,另一方面对非法口供的审查认定起到证明作用。

  关注

  律师有哪些权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代理申诉

《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具体如何实现值班律师及时充分地介入、参与,更为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还需要不断总结和探索。”张青松说。

  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可享特殊阅卷权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由此,辩护律师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就享有一些特殊的阅卷权和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可能会解决辩护律师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增强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效果。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在开庭审理前

司法实践中主要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规定》要求,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确立庭前会议初步审查功能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规定》要求,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审查。

《规定》还明确,控辩双方可以在上诉、抗诉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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