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游戏右手骨折 同玩10名同学被判共赔1万
2017-06-26 11:54:00 来源: 海外网

在做完课间操后,8岁的学生小成与其他10名同学玩“逮猫猫”(又称“巴电”,即一位同学将另一位同学逮住,被逮住的同学就算输)游戏,结果小成的右手撞在学校砖墙上,导致右尺桡骨骨折。因多次调解无果,小成的父母将10名参与游戏的同学及所属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多元。16日上午,攀枝花盐边县法院的巡回审判在小成受伤的学校举行,当地学生、5所学校负责人等600人旁听了庭审。

巡回审判现场(盐边县法院供图)  近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盐边县法院获悉,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已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另外10名参与游戏的学生也无责任。但是鉴于他们与原告在共同玩游戏的过程中,原告受到损害,酌情由这10名学生对原告各给予1000元的补偿,该款由这10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家长索赔 学校没有尽到制止义务

6月16日上午,一场巡回审判在盐边县共和乡中心校的操场举行。该案是一起学生玩游戏过程中致伤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考虑到当事人众多,而且居住偏远,盐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该案。

案件发生于2016年4月8日,当时还没满8岁的小成在共和乡中心校就读。当日上午10时许,学校组织学生做完课间操后,小成与其他10位同校同学玩“逮猫猫”游戏,在追逐的过程中,由于他跑得快,在接近宿舍处的外墙时,伸出右手触在墙上,致其右手前臂受伤。

小成受伤后,学校当即送医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原告的家属。之后,小成被送往盐边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尺桡骨中下段骨折。经20天的治疗出院,花费住院费等1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成的损伤程度不够伤残等级标准。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多次主持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案件便被诉至法院。

“学校虽然建立有管理制度,但落实、宣传不到位,儿子小成与其他10名同学做游戏,该游戏存在一定的危险,共和学校有义务制止而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损害的发生,共和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同时,10名学生对原告的损害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成的父亲龙先生认为,10名参与游戏的同学及学校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4万多元。

当场判决 10名学生家长共补偿1万元

与小成一起玩游戏的学生家长廖先生等认为,根据共和学校监控录像及在场学生证明,参与游戏的学生并未与小成发生碰撞及肢体接触,相互有一定距离,属其本人意外受伤;而小成还是一个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故家长认为,参与游戏的学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该学校辩称,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及上级各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教育、管理,在各班教室悬挂了《中小学生守则》,向每个学生发放《学生手册》等,其中写明“不做有危险的游戏”等。而学校的《共和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中也写明:“上体育课、活动课、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要听从老师指挥,按有关安全规则和要求进行,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等。

该学校还称,在小成受伤前,学校除将相关制度上墙、班主任老师每周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相关负责人多次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教育外,学校还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另外,学校的骆老师还针对“课间活动安全”这一主题,对全体师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提出了9项课间安全需要注意事项,其中一项是:“课间运动不要太剧烈,不要追逐打闹,避免撞伤或摔伤,要做到文明休息……”

经过近3小时的法庭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已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另外10名参与游戏的学生也无责任,但鉴于他们在与原告共同玩游戏的过程中,原告受到损害,酌情由这10名学生对原告小成的损失各给予1000元补偿,该款由这10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多/知/道/点

学校为何不担责?

据盐边县的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家长为何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名学生所从事的游戏活动本身的性质不具有违法性,该游戏不使用器械,也不具有对抗性。案涉学生所从事的游戏是一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具有大的危险性。因此,10名学生对小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小成是与10名学生在一起玩游戏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案涉学生玩游戏,实际在为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其中一人即原告受到损害,10名学生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为1万元。由于10名学生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其应承担的补偿费用分别由10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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