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将对新增地方性法规逐件主动审查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一直依法、有效地实施备案审查制度。
实践中,通常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发现存在违宪违法问题的,通过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都取得了哪些进展?有哪些难点?将采取哪些新的举措?针对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
审查建议数量呈增加趋势
记者:能否简要概括一下备案审查工作近年来的进展?
梁鹰: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了42件行政法规、98件司法解释,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443件。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加强自身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的同时,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推动地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可以说,备案审查工作“自上而下”全面深入地开展及其成效的逐步显现,是公民、组织审查建议数量增加的根本原因。
另外,公民、组织审查建议数量呈现出增加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不排除受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数量出现剧增或者某一阶段相对减少的可能,但从总体上来看,审查建议数量呈现出了增加的趋势。
制定机关反馈意见拖延情况普遍
记者:审查建议研究处理工作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有哪些困难需要克服?
梁鹰:我们在对往年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审查建议的规范化。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建议具有启动审查研究程序的效力。但法律对提出审查建议的条件、审查建议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提出方式都未作规定。目前收到的审查建议内容五花八门,诉求多种多样,表述含混不清,格式也极不规范。这些都给审查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工作有效开展的不利因素。目前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考虑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审查建议书格式文本,供各方面参考。
审查研究中征求制定机关意见。审查研究过程中需要征求制定机关的意见或请制定机关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实际工作中制定机关反馈意见存在拖延的情况,已影响到审查研究处理的进度。针对这一问题,下一步将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采取相应举措,以一定方式加以约束。
对审查建议的反馈和备案审查的公开。立法法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对公民、组织审查建议反馈的力度,但仍存在反馈面不够宽、反馈时间长、反馈内容需要完善等问题,向社会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也不充分。应当进行研究,不断完善反馈和公开的工作机制。
以实践创新带动理论创新
记者:针对这些困难,今后将采取哪些新的举措来解决?
梁鹰:上述问题是审查建议研究处理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理论和实践都有待研究探索,需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思考谋划,也需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
积极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工作。其中,既有对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也有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工作,特别是从2017年开始,将对新增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
认真做好被动审查研究工作。对于审查建议涉及的法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认真开展监督纠正工作,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促使其得到修改、废止或者明确纳入修改计划。
不断推动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通过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和工作规程,实现备案审查各主要工作环节的制度化;根据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大力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采取各种形式,积极指导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研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工作规范、工作机制,以实践创新带动理论创新,不断完善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