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APP侵权:强制开通权限、捆绑下载等时有发生
2017-05-24 09:51:00 来源: 人民网

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不知何时安装的APP、后台正悄悄运行的程序……在智能手机已得到全面普及的时代,人们的生活高度依赖各式各样的手机APP,同时,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016年8月,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管理,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等条款均明文写在《规定》中,但用户被手机应用程序侵权的现象依然屡有发生,背后原因究竟是什么?

强制开通权限,绕不过去的门槛

刘余杭经常用其手机自带软件应用市场或者第三方软件市场下载手机APP。

“下载前开通权限是安装软件的必选项,不然有些软件就下载不下来或者无法正常使用。”刘余杭说起平时下载手机APP的经历,“有时候着急用软件,也不会特别仔细看权限就开通了。”但有一次在使用某软件应用商店安装完一款手机APP后,他发现自己手机中的通讯联系人、短信等信息都被自动上传到这个软件账户中,“虽然我的这款软件账户有密码,但这种自动备份还是让人觉得很不安全。”

“一些正规厂商获取通讯录、地理位置等权限是有具体用处的。”针对手机APP的权限功能开通,360运营经理王文俊说,“但有些不法分子做手机APP则是为了拿去卖,或者直接诈骗用户。”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认为,设计合理的强制性格式条款是必要的,这些条款可以让手机APP更好地发挥作用,但除此之外消费者应该有选择权。

面对违规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的潜在危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推出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明确了APP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出其应当遵循:“最少够用”,即只处理与处理目的有关的最少信息,达到处理目的后,在最短时间内删除个人信息。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表示,运营商或者软件服务提供商在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格式条款上,首先必须遵从必要性原则,其次还应该遵从知情同意的原则,对于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方案、内容和用途告知用户,由用户个人选择,不能够强行代替用户选择。

“在保障用户知晓的前提下,手机运营商在提供服务中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必要限度内的信息。”王雷也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手机运营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对相关数据进行脱敏化处理,消除个人信息的可识别部分。

  捆绑下载软件,妥协习惯的养成

使用某手机的段潇最近有点烦:“第一次通过某应用商店下载软件的时候,竟然发现手机已经自动下载并安装了‘应用宝’。”

为此,段潇只能采取一种“笨方法”——先安装再卸载。但令他诧异的是,每次使用该手机应用商店时,他的手机都会再次自动下载“应用宝”。如今,“强行下载”成了段潇使用该手机以来最大的困扰。

去年国家网信办出台的《规定》,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行业内也都有自己的规则。”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王文俊表示目前一般的手机厂商都拥有底层权限,因此当任何应用在获取用户的信息时,可以通过手机内置程序提醒用户相应情况,用户则依此就可以拒绝。

王文俊认为,很多手机APP下载与使用中衍生出的权限开通与强行下载软件,“很多内容属于灰色地带,没有具体标准,不同厂商只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定标准。”

从PC(个人计算机)时代开始,软件捆绑就一直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2016年底,工信部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将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作为“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 的行为予以禁止。与此同时,工信部的规定还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手机APP发生的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利益驱动。” 王四新认为,一旦监管不到位,执法节奏跟不上,这种现象就会屡禁不止,“行业自治组织也是治理此类乱象重要的一环,如果整个行业能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也能起到很好的实际效果。”

暗增义务条款,隐藏的单方利益

大学生王佳文下载使用了某租房APP后才发现,其所附带的《现场看房确认及中介服务协议》有这样的条款:用户一旦在现场查验目标物业后六个月内与目标物业的出租方订立目标物业的租赁合同的,无论相关方通过何种渠道成交,用户均有义务依约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作为乙方通过网站服务和本协议约定向用户提供报告居间服务的报酬。

这意味着,如果她对中介不满意,就算是同一套房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介绍,在六个月内签合同时也得给不同的中介佣金。“此协议必须同意才能使用该软件,但在要求用户同意时内容属于隐藏状态,需要用户手动点开才能看见全文。” 王佳文告诉记者。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与其相关的格式合同由于其快捷、简便,方便交易的特点,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使用。

但是法律对于格式条款也有一些限制。王雷介绍,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专家表示,以协议形式强制增加用户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已经成为当前不少手机APP运营商巧取豪夺的手段之一。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2016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综述》显示:2016年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数量205万余个,以诱骗欺诈、恶意扣费、锁屏勒索等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应用程序骤增,占恶意程序总数的59.6%,较2015年增长了近三倍。

“没有惩罚措施的行政法规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针对手机“霸王条款”引发的种种乱象,有专家认为,对手机用户权益的保护在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乃至民法都有所涉及,“但执行环节跟不上,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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