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能帮女孩当空姐 骗多人近百万获刑十年
2017-05-15 14:39:00 来源: 法制晚报

谎称能够办理航空公司乘务员、飞行员工作,北京航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经理谢某骗取多人钱款共计94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偿还赌债。

《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年半,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检方指控非法占有多人财物共94万

被告人谢某现年27岁,山西人,北京航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经理。

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间,谢某以能够办理航空公司乘务员、飞行员工作为由,骗取张某5万元、骗取聂某14万元、骗取许某13万元、骗取周某18万元、骗取李某20万元。

2015年10月13日、14日,谢某在白某初试未过的情况下,以能够帮其安排东航乘务员工作为名,骗取白某14万元,并通过伪造修改报名号、转账记录等手段骗取白某信任。

上述赃款合计94万元,已全部被谢某挥霍。谢某于2015年12月25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解称他没有诈骗的故意,与各被害人之间是委托合同纠纷。

辩护人认为,谢某与各被害人之间是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客观上谢某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中介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协议后也进行了面试注意事项培训。”获得钱款后,被告人未逃跑,并具有偿还能力,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揭秘伪造修改报名号 谎称过面试

据被告人谢某供述,2015年10月底,张某找他办理海航的乘务员,“她交给我15万元,我教她面试的礼仪、着装,找人给她化妆,别的工作没做。”谢某承认,他没有找人托关系说情,张某的初试过了,复试没过。

复试失败后,张某找谢某要钱,谢某找各种理由推托。称自己当时手里没钱,都还赌债了,“欠的赌债太多了。我去澳门玩赌博,输了七八百万。”

据另一被害人白某称,张某得知她想当空姐,给她介绍了王某。王某称办事需要14万。2015年10月11日上午,经王某介绍,白某到了谢某的公司,其公司前台写着“北京首都机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航空服务事业部”。谢某让她按照面试的环节准备一次,并进行了指导。

次日,白某参加面试,后其在网上查初试的结果没有她的报名号,王某回复说可能是有人举报,他正在弄这事。13日中午,王某发了一个报名号给白某。谢某说了面试的项目,让白某好好准备英语口语,接着就让白某交全款。

10月15日,谢某通知白某下午面试,后开车接白某在机场转,最后把其带到东航大酒店,说领导都不愿意见她。此后,白某一直没有接到短信通知,谢某也拖着不退钱,白某意识到被骗了,第二天报了案。

“当时我看谢某开了一个公司,开的车是奥迪A8,我就相信他了。他说找的东航的领导,还说没问题,不行的话也没必要折腾人家孩子。” 据王某称,白某初试没通过,他给谢某说了,谢某说过了没问题,还发了一个报名号让白某拿着去复试。

而据谢某供述,让白某去复试的报名号实际是他在东航的官网上查询到初试过的人,于是随便把过的一报名号发给白某,并变更了白某报名表上的报名号,“我想凭着侥幸心理,东航没准就通知白某去复试了。”

谢某承认,他除了帮白某报名、给她培训,就没做其他的事情。“我没有能力帮她进入东航当空姐。我知道今年航空公司在招人,好多院校的学生凭借自己的能力也能面试上,我想看看她的条件,再给她培训培训面试技巧,她就可能面试上。”

谢某表示,一共收了白某14万元都被他私用了。他当时想着,如果这事办成了,这钱就收了,如果办不成,就退钱。“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存在侥幸心理,要是她飞了钱不就赚了。”

  证言

  该部门还未开展任何合作 没有公章

据北京首都机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裴某证言,他不认识谢某,也不知道北京航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2015年5月份,公司和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开展了一个校企合作,在公司的办公室成立了一个北京首都机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航空服务事业部。

该部门的工作初衷是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管,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

裴某称,签订协议后,没有人提议用其公司名义去做事情,还没有开展任何合作。

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院长刘某称,按照协议来说,该部门的工作应该由学校负责管理运作,但是合作这件事是谢某之前主动找他提的,所以就一直由他在运作。“谢某任何权利都没有,他想干什么都要请示北京首都机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这个部门除了对外联系高校外,任何工作都不允许,而且也没有公章。”

判决

  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被判十年半

法院认为,通过被告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等可以证实,谢某在自己没有能力办理航空公司工作,对自己所找的人是否有能力办理也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向多人承诺可以办理航空公司的工作,如办理不成功全额退款来骗取信任,致使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

被告人在收到高额费用后,并未开展与其所收取的高额费用相匹配的实质工作,只是通知面试,进行面试指导等,且所收钱款已被挥霍,并未用于安排工作。

根据被告人供述其“存在侥幸心理,如果被害人凭着自身条件面试成功,自己就挣到钱了”。在被害人面试没有通过,找其退钱的情况下,被告人找各种理由推托,拒不退还,其名下没有财产,实际上也没有退还能力。

虽然谢某名下有注册的公司,但公司并未实际运营,且谢某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据均未加盖公司印章,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故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顺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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