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原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司献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司献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司献民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司献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司献民利用担任南航集团总经理、南航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合作经营、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9.2777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司献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司献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提起公诉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赃款已全部退缴,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