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原纪委书记收受他人财物1249万余元
刘凯原系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曾任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区长、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2015年6月,刘凯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
经查,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利用其担任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区长,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抚顺市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其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籍某等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非法收受杨某、郝某、尹某、籍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249.8745万元。
帮人办事超一百一十起大部分是人事问题
记者在法院发布的案件判决书上看到,刘凯帮助个人或企业办事,收受贿赂的事件一百一十起,其中大部分是帮人办理工作事宜,以及帮人办理编制、提职、任职等事宜,也有帮人解决就学、协调交通肇事等。
而对一些企业或单位的帮助,则体现在帮助开发商的楼盘解决学区问题、协调水电等问题,帮助企业解决租赁、经营、收购、转制、债务、职工信访等问题,以及承揽拆迁项目、提供拆迁数据、协调拆迁进度等问题。
刘凯在此过程中收取的贿赂也多种多样,有现金、银行卡、存折、购物卡、美元、日元、澳元等,还有手链、手表、金条、金砖,以及家具和房产等。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获刑九年
2016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
刘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均是刘凯主动交待,且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所以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刘凯减轻处罚。
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刘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