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遗骨被陵园移走不知下落,致使作为女儿的王女士无法祭奠。王女士认为陵园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陵园告到法院索赔。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该案几经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陵园擅自移走遗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判令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多年前,王女士的亡父母就安葬在主城区一处陵园用地范围内。2004年,民政部门要求陵园范围内的私葬旧坟坟主限期办理迁坟事宜。2012年清明节,王女士告知陵园,如果要迁移坟墓,一定要告知自己,并留下联系方式。2013年中秋节,陵园通知王女士迁坟,但当王女士赶到陵园时,却发现父母的坟墓已经被挖掘铲平。
王女士遂将陵园告上法院,索赔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王女士称,陵园的不人道做法,导致父母尸骨无存,自己没有办法进行祭奠,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伤害了自己对亡父母的感情。
陵园方面表示,由于王女士没有及时迁走亡父母的遗骨,陵园只好将王女士亡父母的遗骨进行了集中深埋处理,现在已经无法区分,但责任应在王女士。
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
市五中院终审判决,由陵园支付王女士2万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