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局长,伙同妻子、两名下属贪污受贿850余万元,家中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深读记者今日获悉,锦州市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 辽宁锦州市古塔区原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0万元;其妻李某甲和两名下属也被判刑。
据了解,王俊仁曾帮老板张某乙承揽工程,还将20多个派出所等工程交给张某乙,他还先后安置张某乙的侄子、儿子进入公安局给自己开车。为此,王俊仁借给俩个女儿在澳大利亚买两套房为由,先后两次向张某乙索要600余万元。
不仅如此,王俊仁买衣服、一家人出国探亲的花费,都拿到公安局报销。王俊仁想升职,还从单位拿钱兑换美元给领导“上供”......
案发
涉违纪锦州古塔区公安局长
曾是“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2015年4月11日,辽宁省纪委、辽宁纪检监察网通报,锦州市纪委对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已进行立案调查。
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区政府主要领导工作分工描述中,王俊仁主要负责公安、消防、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分管公安古塔分局、区司法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
深读记者了解到,在2013年12月26日的古塔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古塔区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因“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全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69起,查处各类治安案件545起。辖区可防性案件同比下降37%,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区公安分局荣获“清网行动”集体三等功,王俊仁同志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殊荣。
案情
公安局长伙同妻子贪污受贿
涉案金额近约2000万
深读记者从起诉书中获悉,现年59岁的王俊仁是辽宁省北镇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
与王俊仁同案的3人中,一个是他的妻子、57岁的李某甲,她是辽宁省锦州市交通局退休职工。另外两名被告人都是王俊仁的下属,53岁的梁某某,原系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警务保障室主任。54岁的女被告人王某甲,原系辽宁省锦州市凌河保护区公安分局民警。
一审判决认定,王俊仁个人贪污174.6万元,伙同下属王某甲共同贪污24800元,合计贪污177万余元;个人受贿646万元,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合计受贿68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为870万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
王俊仁的妻子、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丈夫共同受贿34万元;另外,李某甲还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
王俊仁的下属、在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原女民警王某甲伙同王俊仁共同贪污24800元,个人贪污63980元,合计贪污88780元。
被告人梁某某个人贪污33619元。
王俊仁及其妻具体犯罪事实
王俊仁贪污
2013年4月,时任锦州市古塔区副区长、公安局长的王俊仁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单位账户上借款65万元用于兑换10万美元。王俊仁得款后授意梁某某、王某甲虚列其他明目冲抵平账,将其中64万元据为己有。
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张某甲为王俊仁在北京、沈阳等地购买杰尼亚牌衣物5次,王俊仁将张某甲为其购买的衣物款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张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万元购买古瓷瓶,后送给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办公经费不足为由向锦州市供电公司刘某甲要赞助款,后将锦州市供电公司给付单位的31万余元赞助款,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据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将他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亚的往返机票合计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通过购买发票在分局财务核销的方式套取公款13万余元,兑换成2万澳元,用于到澳大利亚探亲。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访为名让张某甲兑换3万美元,后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在分局账上核销21万余元。
2013年3月,古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一案,没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其中的18万余元据为己有。
王俊仁伙同王某甲共同贪污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即将调离古塔分局,王俊仁提议给王某甲点幸苦费,王俊仁让梁某某虚开两张发票,合计2万余元,签字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把这两张发票在分局账上核销。王某甲将该款据为己有。
王俊仁个人受贿
2014年年初,尹某为了提升职务通过古塔分局副局长韩某某给王俊仁人民币10万元,2014年7月,王俊仁安排尹某任停车办负责人。因尹某不胜任,同年11月,王又决定将尹某调离该岗位。王俊仁安排张某甲从古塔分局财务账上分三次虚报10万元现金后,将钱退给尹某。
2009年10月,王俊仁以给大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为由,收受北镇市商人张某乙人民币236万余元。
2013年,王俊仁以给二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为由,收受张某乙人民币400万元。两次合计受贿636万余元。
王俊仁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
2002年年初,王俊仁、妻子李某甲以租赁名义要求”承租”张某乙的干洗店,连续经营至案发,未按约定支付张某乙租金每年2万元,共计28万元。2013年,两人将干洗店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转让费据为己有,合计受贿34万元。
王俊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万余元,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
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总计552万余元、24万澳元。
王俊仁家庭财产收入人民币618万余元。
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万元人民币,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5521055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减去家庭财产收入(人民币6184307.05元),减去受贿及贪污所得(没有明确去向的部分共计1519227元),差额8703520.95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王俊仁不能提供确实证据并说明合法来源。
王俊仁妻子李某甲的犯罪事实
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找到黑山县公安局户籍科科长李某,变造一张“王丽萍”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李某甲使用变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现金存取款、转账等业务。后自行销毁该身份证。
作案揭秘一
为竞聘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贪污公款兑换10万美元送上级
据深读记者了解,2013年4月,时任锦州市古塔区副区长、公安局长的王俊仁为竞聘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单位账户“借款”并兑换美元。2013年4月17日王某甲、梁某某以自己和吴某的名义从古塔公安分局账户上借款65万元。后王某甲用65万元中的62万元兑换成10万美元交给王俊仁,之后又将65万元中的2万元交给王俊仁,被王俊仁据为已有。
梁某某供述称,2013年4月的一天,“王俊仁让我去找王某甲处理一笔账,到了王某甲办公室时,当时民警吴某也在。王某甲就让我和吴某分别打了几个借条,总共借款65万元。在我打借条的前一两天,王俊仁说想竞聘市局副局长,需要跑关系给领导送点美元,我打借条的目的就是为了王俊仁竞聘市局副局长。过了一段时间,我按照王俊仁的要求把65万元平账了。其中有20万元是按照王俊仁的意思从国税局开了虚开了18万元的发票,还有14万元我先从我的朋友白某手借了14万元,后来财政拨款给公安局买巡逻车时,梁某某拿出14万元还给了朋友白某。
剩下的钱怎么平账的呢?
王某甲供述称,2013年4月28年,王俊仁给了她一张清网活动奖励表,用这个表套取现金12.7万元,用其中的12万元平账。2013年5月,经王俊仁联系的凯盟公司付给古塔分局24万元赞助款后,王某甲用这24万元加上原来剩余的1万元,还了65万元借款剩余的部分。
王俊仁供述称,“2013年4月,我为了竞聘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给公安局长王某丙送10万美元。因没竞聘成功,对方把钱退还给我。我用的钱是从单位账户提取65万人民币兑换的,王某甲、梁某某都知道提钱是为了我竞聘提职。这些钱后来我都用于走访了。我告诉过梁某某和王某甲尽快把账处理好了,别在账上出问题。”
作案揭秘二
帮老板侄子、儿子进公安局
要钱在澳大利亚给俩女儿买两套房
王俊仁和商人张某乙关系特殊,他不仅将张某乙的侄子、儿子先后调入公安局给他开车并解决了事业编,还在任黑山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把黑山县公安局的20个派出所,1个拘留所,1个看守所的工程承包给张某乙,张某乙说整个造价1400多万元,他挣了百八十万。
张某乙称,1996年,他还是小包工头的时候,就和王俊仁很好,那时候,他在沟帮子盖红都大酒店,王俊仁没少帮他,有些事情他协调不了,都是王俊仁出面帮他跑的。
2009年十一放假,王俊仁夫妇来他家,跟他说大女儿要在澳大利亚买房,让他也在那边买一个得了。张某乙问需要多少钱,王俊仁说大概1万元一平米,“我说也买一户吧,不超过100平米,我拿100万。我问王俊仁他女儿买房要多少钱,他说需要200万元。我就说钱都我张罗吧,他妻子说加一起折合50万澳元,我说多汇个三万两万的。”2009年11月,张某乙安排员工兑换53万澳元(折合330多万元人民币)汇到澳大利亚。
2013年年初,王俊仁和妻子李某甲又去他家,说要把在澳大利亚的二女儿的房子换换,向张某乙借500万元。但一周左右他只凑上400万元,王俊仁说行了。
李某甲给张某乙一张有账户和姓名的纸条,他安排人汇了款。
张某乙说:“这两笔钱王俊仁都没有还,我借给他钱,是因为他在承揽工程、我孩子就业等方面提供过帮助。人家是公安局长,想沾点光,这两笔钱他给就算,不给拉倒。”
2013年年底,因公司资金紧张,张某乙让王俊仁帮他借500万元,年前腊月二十六七号,王俊仁俩口子拿着现金到他家,说是在锦州一开发商那里借的,让他在贷款下来后再还给开发商。
据王俊仁供述,他在张某乙的公司曾存入集资款150万元,约定利息一分五。2009年12月10日,他为给大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让张某乙给大女儿汇购房款53万澳元,在这53万澳元中,有100万元人民币是张某乙给自己女儿的购房款,有150万元人民币是王俊仁的集资款,剩余的钱其让张某乙垫付。
王俊仁说,2014年春节前,张某乙给他打电话,说集资款的利息发不下去了。他就给张某乙凑了500万元,开车送到张某乙的家中。是他和老伴一起去的,“我跟张某乙说这500万元是从开发公司的老板宋某那借的,实际这钱是我自己的”。
作案揭秘三
买衣服、全家出国
花费公安局全报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张某甲为王俊仁在北京新光天地、沈阳等地购买杰尼亚牌衣物五次,花费共计10万余元,王俊仁将购衣款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张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万元购买古瓷瓶,后送给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办公经费不足为由向锦州市供电公司刘某甲要赞助款,王俊仁将锦州市供电公司给付其单位的31万余元的赞助款,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据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将其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亚往返机票合 计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通过购买发票在分局财务进行核销的方式套取公款13万余元兑换成2万澳元,用于到澳大利亚探亲。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访为名让张某甲兑换3万元美元,后用虚开 发票的方式在分局账上核销21万余元。
2013年3月,古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一案,没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其中的18万余元据为己有。
作案揭秘四
亲信下属调离
公安局长送2万余元辛苦费
王某甲供述称,2013年4月份,她即将调离古塔分局,王俊仁问她,”你在分局干了两年多,挺辛苦,帮你解决点费用,你有报销的条子吗?“王某甲说没有。
于是,王俊仁让梁某某虚开了两张发票,金额共计24800元人民币。 签字后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把这两张发票在分局账上核销,将24800元存入自己使用的以亲戚李某的名字开户的银行卡内占为己有。
王俊仁的供述,”王某甲调离之前,我帮她解决点费用,因为王某甲在分局干有两年多,也不给她买啥了。“
作案揭秘五
未给请托人办成事
将10万元赃款退还
其实王俊仁也不是什么钱都收的,有一次他将收了的赃款退还回去。
法院查明,2014年年初,尹某为了提升职务通过古塔分局一副局长给王俊仁10万元,后王俊仁将尹某安排任停车办负责人,因尹某不胜任该职务,同年11月,王俊仁决定将尹某调离该岗位。
此后,王俊仁安排张某甲从古塔分局财务账上分三次虚报10万元现金后,由那名副局长将钱退回给了尹某。
作案揭秘六
为存款方便
公安局长夫人办假身份证
王俊仁收的钱需要存进银行,作为公安局长的夫人,李某甲曾办理一张假身份证专门用来办理存款。
法院查明,2007年7月,李某甲找到黑山县公安局户籍科李科长,给了李科长一个叫“王丽萍”的个人信息及其自己的照片,李科长按照李某甲的要求,通过户政科工作人员,为李某甲变造了一张“照片为李某甲提供本人照片,其他信息为王丽萍个人信息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李某甲使用该变造的身份证,于2008年12月6日在中国银行盘锦分行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折。
2011年6月13日,李某甲使用该身份证在中国银行锦州分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并办理现金存取款、转账等业务。后李某甲自行将该变造的身份证销毁。
作案揭秘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包括人民币、澳元、英镑、欧元
除了受贿罪、贪污罪外,法院还认定王俊仁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查明,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6000元人民币、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5521055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减去家庭财产收入(人民币6184307.05元),减去受贿及贪污所得(没有明确去向的部分共计1519227元),差额870万余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王俊仁不能提供确实证据并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判决
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安局长三罪并罚判17年罚百万
深读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俊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王俊仁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870万余元人民币,6514.8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240634.31澳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王俊仁与王某甲共同贪污公款24800元,系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王俊仁与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人民币,系共同犯罪,王俊仁系主犯,李某甲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王俊仁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俊仁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返还赃款,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王俊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28万元、6514英镑、23243美元、2010欧元、240634澳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以受贿罪及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王俊仁的妻子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认为量刑轻抗诉
原公安局长和女下属也上诉
一审判决后,辽宁凌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凌海市检察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王某甲、梁某某在王俊仁贪污64万元事实中,用借条支出款项,用虚假支出进行平账。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两人明知用虚假支出平账的行为性质,已经与王俊仁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审法院没有认定王某甲、梁某某是与王俊仁构成贪污64万元的共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此外,王俊仁和王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提出上诉。
王俊仁提出,古塔分局给他出具的12张收据,证实他给古塔分局50余万元是个人钱款,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他以古塔分局的名义给有关领导共计21万元,这笔钱是他个人拿的,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原判认定他以办公经费不足向锦州市供电公司经理刘某甲要的31万余元的赞助款构成贪污,他认为此款用于单位招待费花销不构成贪污。原判认定他安排张某甲为其购买机票、服装在分局账上核销一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给有关领导送古瓶、送3万美元是正常的公务行为,不应认定为个人贪污。
对于受贿指控,王俊仁表示他与张某乙是朋友关系,他没有利用职务为张某乙谋取利益,他与张某乙之间的财产往来,属于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不是受贿。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王俊仁认为“礼单”收入属于正常的同事及朋友间的人情往来,属于合法收入,应依法扣除。原审判决认定他受贿的事实中有些没有证据。
王某甲上诉提出,她按照领导王俊仁的指派将2.48万元存入银行卡内的,不构成贪污共犯。单位所有资金都在领导控制之下,由领导支配使用,她按照领导意图平账,没有贪污的故意,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终审判决
终审三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
深读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认为,王俊仁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判认定王俊仁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定罪数额准确。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不当,应更正为652万余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
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侵吞公款63980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66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王俊仁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的犯罪中,王俊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王俊仁能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返还赃款,应予以从轻处罚。
辽宁锦州市中院二审改判,以贪污罪,判处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纪委通报
2015年4月9日 ,锦州市纪委通报:日前,锦州市纪委对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已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