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从超市购买了标签上标有“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的食用油,但发现该商品并未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对商品的审查义务,白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提出十倍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日前获悉,顺义法院一审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
据白某起诉,他在被告超市购买了6桶食用调和油,标签、贴牌以及配料表等不同位置标注“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并以图形、文字等方式突出“橄榄”,强调了该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但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被告超市辩称,涉案产品经数家检测机构检测,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会认为涉案产品的标签符合行业的实际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橄榄油不同于一般配料,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涉诉食品特别强调橄榄油,却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做出标示,其标签上对橄榄油的强调致使消费者对涉诉食品中橄榄油含量的多少、是否适合消费者个体长期食用、购买该食品的性价比等难以做出判断,确有误导之嫌。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货款719.9元并给付赔偿金7199元;原告退还超市食用油。